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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警方要求云联惠涉案成员限期投案,是自首寻求轻判的最佳时机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9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导语: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多数是参考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如果自动投案的时间在立案决定书之前,则较容易认定为自动投案。而像云联惠案中这种警方限定时间要求自动投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2018年5月15日前投案,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可能性就极大,同时也体现了投案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

正文:

1.对于这种警方发布公告,限期要求当事人投案的情况,是认定自首寻求轻判的天赐良机。

该公告,其实主要是针对广州总部之外全国各地云联惠分公司的相关高管和员工的。

根据广东警方的公布原文:“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对于自首情节,警方会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相关投案人是否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将其释放。

对于这种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是办案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始终如一的重要原则。对于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在决定是否拘留、逮捕、起诉、甚至提出量刑建议时,当事人是否主动投案,投案后是否主动配合调查,积极争取挽回投资人损失,获取投资人谅解会成为重要的情节。

2.自首的认定: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还要如实供述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因此,自首的成立有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比如,在钱宝网案件中,许多媒体的表述是“张小雷于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警方自首”。这种表述其实是不精确的,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张小雷于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警方投案”。

比如在张小雷被案中,张小雷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要经过公开的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对全案的证据进行质证、辩护后,人民法院会对所有的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最后对张小雷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罪与非罪)、到底是什么犯罪(此罪与彼罪)等核心事实作出审查认定后才能对“自首”进行判断。

3.自首的认定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配合调查,最后能否被认定为有利的情节,还需要司法机关最终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多数是参考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如果自动投案的时间在立案决定书之前,则较容易认定为自动投案。而像云联惠案中这种警方限定时间要求自动投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2018年5月15日前投案,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可能性就极大,同时也体现了投案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如果是在限定期限之后才投案,首先增加了认定的证明难度,同时,即便被认定投案,最后对当事人的有利程度也会大大弱于前者。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如:到案登记材料、相关监控录像、第一次到案的笔录,这些相关证据材料办案机关移送在案件时会予以说明并全部移交。

而在司法实务中,对如实供述的认定,时间点也是重点考察标准,一个可以参考的是看如实供述的事实记录在“询问笔录”中还是“讯问笔录”中,当事人在投案后所作的笔录一般是“询问笔录”,而“询问笔录”是针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因此,对于云联惠各地的相关涉案员工而言,现阶段主动投案,留下最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比如在投案后积极配合作笔录,并且做完笔录后亲自核对投案的时间、地点、身份、供述内容等,在确保笔录内容与自己的供述一致后才签名,同时主动询问、要求是否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为之后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石。

4.逃跑绝对不是好选择

也许还有人会问,目前云联惠全国涉案员工、会员众多,警方一时抓不过来,能否抱着侥幸心理不去投案,偷偷躲起来。笔者只能说,从目前的国内信息管控力度来看,一旦相关人员被设为网上追逃,一般的普通人很难真正逃脱,而且此种逃脱行为,还可能会导致本来并不严重的问题复杂化,其他到案人员都积极争取为自己辩护,而在逃人员却失去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5.自首是个技术活

如何完成一次标准意义上的自首并不简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的确就是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被抓获,但是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也无法查实,导致投案的情节难以被认定。而当事人到案后,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讯问,因为紧张、陌生、对相关法规不了解等,导致其陈述、供述混乱,前后矛盾,无法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辩解,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大难度,最终导致当事人本身的利益受损,因此,对于准备投案自首的当事人,最明智的方法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首,比如主动留下相关证据,在询问讯问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因此,云联惠各地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如果积极响应警方公告,在2018年5月15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或配合调查,会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的良好意愿,如果其参与、帮助涉案的行为并不严重,将为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申请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甚至是无罪的结果打下良好的基础。(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5月9日)

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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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云联惠案辩护律师 云联惠案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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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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