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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妻要挟的苏享茂,真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13

被前妻要挟的苏享茂,真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尽管我很不希望听到这个悲剧性消息,但最终还是被证实了。据多家媒体向警方确认,自述遭前妻骗婚、勒索的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于9月7日凌晨跳楼身亡。经家属报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据死者苏享茂生前在网络发布的遗书,前妻翟某某以“他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两点来要挟自己,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房产赔偿。前妻要挟苏享茂的两项罪名,真的会被判刑,以至于可怕到能逼人自杀吗?

答案当然是:不!其实,这两项根本不成其为把柄,即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化解。

首先,逃税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刑法》第201条有“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与主观故意的逃税不同,漏税则是出于过失,错用税率、漏报项目等,属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即使是逃税,只要苏享茂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上述法条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后补缴,已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苏享茂并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而只是由于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缴纳(苏享茂在遗书中称因前妻索要1000万元而资金链断裂),也不构成逃税罪。如果他是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税款,属合法避税,更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WePhone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疑。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非法经营罪曾受“口袋罪”之讥。但是近10余年来,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越来越严格。所谓“违反国家规定”,被严格限定为违反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不包括违反国家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有非法经营烟草、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等。苏享茂开发的WePhone,是一款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即网络电话)手机应用,也就是通过网络流量传输语音来实现通话。只耗费流量,不产生通话费用。其实,这类手机应用还有不少。这当然触动了某些运营商的利益。

早在1998年,福州发生了“中国IP电话第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指出,IP电话属向社会放开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而不属电信专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2016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并未明确将IP电话纳入电信业务范围,但工信部将网络端到网络端的IP电话纳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但这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尚存争议。QQ语音、微信等免费通话应用取得了该许可证,显然WePhone并未取得。

以往此类情况,多是予以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多见。检索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在3万多个非法经营罪案例中,经营网络电话被起诉的仅查到两例。

在2014年9月福建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审理的傅某等3人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被判非法经营罪成立,更大的原因在于,他将网络电话转售同案犯用于电信诈骗,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日常维护。

而2017年7月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采取租用电信国际、国内线路,私自转接设备,擅自经营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涉案金额近300万元人民币和100多万美元,且被用于电信诈骗。但是,法院仅认可了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未对非法经营定罪。法院的理由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的经营范围不在构罪标准内,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不论是逃税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苏享茂入罪的几率都很低。可惜的是,苏享茂没有一位靠谱的律师朋友帮他做法律分析,使他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最终让这场离婚闹剧变成了一场悲剧。

还是想说,法治社会意味着公民权利、国家权力都受到约束,公民不会不明不白就入罪了。法律更不会成为敲诈勒索工具。企业家,尤其是创业者要相信法律,遇到麻烦,主动咨询律师,不要“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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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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