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贩卖毒品案,如何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导读
未成年嫌疑人陈某(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黄某(化名),黄某出钱让陈某帮他购买毒品,随即向陈某支付一定跑腿费。陈某拿到钱后先后两次帮黄某代购毒品并从中获利。陈某在第二次购买到毒品交给黄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毒品2点多克。陈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涉嫌罪名及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周峰剑律师接受该案未成年嫌疑人陈某亲属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详细了解案情,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进行多次耐心会见和心理疏导,从而具体了解到案件来龙去脉,为后续辩护策略和法律意见做好准备。经初步分析认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涉及毒品数量较少,且有犯意引诱等情节,其基于错误金钱观念而受他人犯意引诱,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吸毒无前科,仍在校读书等情况,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收集品格证明等材料后,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不呈捕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建议不批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最终,检察院对陈某决定不批准逮捕,陈某得以释放。
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峰剑律师详细阅卷后,认为陈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代购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毒品的重量是掺杂香烟烟丝后的重量,实际重量未超过2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五)1(5)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数理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陈某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相关法律意见,符合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此,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并收集附上类似的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实务案例。经检察院认真研究,并对陈某进行社会调查,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遂决定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家庭监管条件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即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明其有悔改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自我改造,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为其创造条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虽然涉嫌毒品犯罪在实务当中不起诉少之又少,但若属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充分地结合上述有关规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研究分析,从而为未成年嫌疑人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起诉与不起诉,对于未成年嫌疑人来说,将极大地影响未成年人今后学习生活。最大限度争取和维护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对未成年嫌疑人最有利的效果,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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