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对赣州某某厂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审计之申请书
申 请 人:贾慧平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贵院依法受理的上诉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贾慧平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根据本辩护律师会见上诉人万某某的情况,现结合本案卷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本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万某某认为,贵院应当对上诉人万某某等三人被控收受赣州某某厂贿赂案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审计。
申请理由:本案的27万被控贿赂款是赣州某某厂罗发荣以发放职工工资的名义从银行以支票的方式支取,支票必然在“备注”中列明该款的用途为工资发放。工资为生产成本,不需要寻找白条抵库,更不需要另行以收据平账。在收据平账之前,白条挂账导致的后果即是会计科目所反映的账目余额大于27万的会计记账现象,如果在白条抵库的情况下,该厂的会计科目金额小于27万,即可证实,27万元的贿赂款为编造的事实。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发生冤假错案,贵院应当审慎审理本案,现本辩护律师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会计鉴定申请,望给予批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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