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贾慧平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贵院依法受理的上诉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贾慧平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根据本辩护律师会见上诉人万某某的情况,现结合本案卷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本案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万某某进行讯问时,采取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方法,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万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该系列有罪供述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对上诉人万某某定罪具有关键的作用。
现本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侦查机关在2012年4月28日至5月3日期间,将上诉人万某某羁押到安义看守所进行讯问的全部讯问笔录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尊严,本辩护人希望贵院依法批准本辩护律师的申请。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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