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被控挪用公款、贪污罪一案之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江苏省Y州市G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陆某被控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本辩护人现就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事项提出如下申请:
扬G检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利用担任Y州市G江区JW粮管所主任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Y州市G江区粮食购销公司拨付给该所收购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81万元,分别借贷给安徽MM湖农业开发集团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偿还其经营Y州市G江区JW粮管所自营粮期间的欠款,并谋取个人利益。截至案发时,造成Y州市G江区粮食购销公司储备粮收购款人民币555.2万元无法收回。
陆某辩解上述指控并非事实,辩称:JW粮管所与G江区粮食购销公司之间的经营模式属于粮食买卖关系,同时存在租赁经营协议,双方不存在委托代理收购储备粮之法律关系;JW粮管所与安徽MM湖农业开发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属于粮食购销关系;JW粮管所与安徽MM湖农业开发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粮食购销行为,属于JW粮管所单位行为,并非陆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进行。至于偿还经营Y州市G江区JW粮管所自营粮期间的欠款,属JW粮管所归还单位欠款,陆某没有谋取个人利益;Y州市G江区粮食购销公司储备粮收购款人民币555.2万元未能收回,属于粮食购销公司与JW粮管所正常经营业务亏损;被告人陆某在2015年11月18日的法庭调查中,辩称证人许SL的检察机关《询问笔录》中作虚假陈述。此外,陆某认为证人胡ST等人故意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坚决要求他们出庭作证。
辩护人特申请控方主要证人胡ST出庭作证,证实检方挪用公款指控事实不成立。
证人胡ST,男,安徽MM湖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Y州市fc瑞园小区8栋1107室,电话:138XXXXXX。
此致
江苏省Y州市G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 律师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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