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在比对同步录音录像后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之
申请书
(201X)XXXX刑初XX号
我们受祝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祝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中担任祝某某的辩护人。2017年7月18日庭前会议后,贵院同意辩护人复制录音录像,尽管贵院未给予辩护人复制八百多份录音录像及比对阅读的充分时间,但我们仍能明显地从录音录像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情况:
第一,孙某某2016年4月25日9点56分至2016年4月25日17点16分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10点21分,侦查人员拿照片给孙某某看,问:“来,给你看点照片,这个是你小儿子吧?”孙某某答:“这个是小儿子。”然后,孙某某在难以忍受之下向讯问人员下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由于侦查人员以孙某某儿子的照片来威胁孙某某以获得不实口供,因此对应同步录音录像的孙某某2016年4月25日10点50分至2016年4月25日16点19分笔录应依法予以排除。
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因此,孙某某在2016年4月25日当天及其后的所有有罪供述的笔录均依法应予排除。
2016年4月25日同步录音录像截图:下跪照片(略)
第二,祝某某2016年5月1日9时46分52秒至12时33分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反映,10时28分侦查人员威胁祝某某说若认罪就判三年,态度不好就判十年
侦查人员以威胁的方式获取了对祝某某不利的供述,根据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依法应排除2016年5月1日10时21分至当日11时49分的讯问笔录中祝某某的以下供述:(略)
第三,孙某某2016年4月18日7时48分至2016年4月18日15时39分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10时16分至24分,侦查人员离开自己的座椅,走到孙某某身边,训骂孙某某,在11时1分开始,讯问人员说:“我认为你玩不过他(祝某某),他是很有心计的人,在我知道的范围,你是一个棋子,你也知道自己的处境,你硬是要入这个坑,你自己去想吧。”
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孙某某将责任推向祝某某,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孙某某2016年4月18日 8点55分至2016年4月18日14点25分的笔录应予排除。
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因此,孙某某在2016年4月18日当天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祝某某是A公司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之后的所有笔录均提及这点)均应依法应予排除。
第四,梁某添2016年7月9日9点30分至2016年7月9日14点00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10点29分00秒,即讯问笔录记录的开始前的25分钟,侦查人员说:“祝某某是最大的老板,知道吗?不是我告诉你的,是要你告诉我。”梁某添在逼供指供下回答“知道”。10点33分开始,在问到谁是A公司真正大老板等问题时,梁某添出现犹豫,侦查人员给梁某添看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并说:“你自己看,你知不知道这是谁的笔录?你的领导!”
2016年7月9日同步录音录像截图: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传递其他人笔录的照片(略)
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梁某添将责任推向祝某某,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梁某添2016年7月9日10点55分至2016年7月9日13点45分的笔录应予排除。
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因此,梁某添在2016年7月9日当天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祝某某是A公司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均应依法应予排除。
第五,梁某添2016年7月9日9点30分至2016年7月9日14点00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13点33分20秒开始,梁某添对笔录进行核对时,提出异议(异议位置:梁某添卷宗第33页第3行,即梁某添7月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3行,具体内容:“A公司公司会采取堵路、拦车等方法不让外面的公司在C村、D县附近做混凝土业务。”)梁某添表示:“(笔录)这里有问题,没有这么夸张。”讯问人员却回答:“这是对的,事实上就是这样的,什么没有这么夸张,其他人都这么说。”
侦查人员对梁某添存在指名问供,而且没有允许梁某添修改笔录,违反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规定,因此梁某添2016年7月9日10点55分至2016年7月9日13点45分的笔录中关于“A公司公司会采取堵路、拦车等方法不让外面的公司在C村、D县附近做混凝土业务”的内容依法应予排除。
第六,关某炳2016年4月25日9时51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38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12时12分侦查人员问:“这是他(指代祝某某)一个人说了算?”关某炳说:“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侦查人员接着说:“这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12时36分侦查人员说:“你是跑不掉的。我跟你说,你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你惟一的出路就是争取宽大处理。要不信,咱们走着瞧。讲清身上的东西,争取个好的态度,争取宽大处理。自己都没说清楚,说别人也是含含糊糊。公安查到我什么我也认了,反正让我交待我什么也不说,更不要说检举他人了,我啥也不说,你们判我十年就十年,八年就八年,就认了,对哇?就这态度,是不是?你走着瞧。本来你是个小跟班的,你知道吗?”12时45分记录了两位侦查人员聊天,其中一名说:“我的目标是下面这段,我前面是威胁他,你知道吗?我主要是要后面的东西。”12时46分,其中一名侦查人员称:“说实话,我前面屌他,不能让他好过的,知道吗,他妈的。”
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关某炳将责任推向祝某某,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关某炳2016年4月25日11时10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20分的笔录应予排除。
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因此,关某炳在2016年4月25日当天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祝某某是A公司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均应依法应予排除。
第七,关某炳2016年4月27日23时43分至2016年4月28日4时22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23时43分至23时59分侦查人员一直辱骂关某炳,并在23时53分说:“关某炳,你不说你就自己背了,明不明?你不张嘴,等于是对抗,等于是自己背了。是死是活,只有上天保佑你了,知道吗?你现在已经衰了,你就认命吧。你一直抵着,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啊。你是不会出去的,实话告诉你。”0时11分,侦查人员说:“从现在开始,你的睡觉时间没有了。”0时15分,侦查人员威胁说:“有钱,你得有命享受才可以啊。”
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关某炳作违背事实的供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关某炳2016年4月25日11时10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20分的笔录应予排除。
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因此,关某炳在2016年4月25日当天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所有有罪供述的相关笔录均应依法应予排除。
第八,关某炳2016年4月27日23时43分至2016年4月28日4时22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0时10分、0时18分侦查人员分别两次从室外拿回一叠已经提前制作好的笔录,而当时被告人关某炳尚未做供述。0时49分至0时50分审讯中途替换了侦查人员。
在大约一个小时后,00点53分,讯问座椅左边的位置却换成了黑衣讯问人员。(见以下视频截图;图略)
一个小时后,4月28日凌晨2点12分,坐在左边的讯问人员换成了一位偏瘦的黄色衣服的讯问人员,其发型、裤子、身材与前一位完全不是同一人。(见以下视频截图,图略)
4月28日2点39分,视频内出现三名讯问人员(见以下视频截图,图略)。
从4月28日3点55分到4点02分,只有一名讯问人员参与审讯(见以下视频截图,图略)。
2016年4月27日23时43分至2016年4月28日4时22分显示只有两名审讯人员,该笔录并未如实反映审讯过程,应予以排除。
第九,本案中绝大部分讯问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而大部分笔录中没有同录录音录像,或无法读取,如祝某某5月4日的同录、孙某某4月24日的同录、方某东5月11日14时后的同录、金某全5月12日的同录、金某全5月12日的同录、金某新8月12日11:00至14:50、8月17日9:43至15:58同录、钟某添7月20日9:30至12:00的同录、李某佳7月17日17:15至20:50的同录、陈某中8月27日11:35至17:18的同录。另外,王某登2016年6月13日9时50分至16时10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只有画面,无法核查审讯的合法性;方某东2016年5月6日12点00分至2016年5月6日14点29分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讯问笔录开始时间(9点10分)早于同步录音录像;孙某某2016年4月18日7时48分至2016年4月18日15时39分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笔录制作完成后侦查人员仍一直讯问孙某某;金某全2016年4月30日12点50分至2016年4月30日17点57分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金某全2016年5月8日10点13分至2016年5月8日13点54分,视频中断,并不是完整的录音录像,缺少视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的,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因此,以上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不完整的笔录,均应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于祝某某2016年5月4日3时4分至2016年5月4日6时10分讯问笔录、孙某某2016年4月18日8时55分至2016年4月18日14时25分讯问笔录、孙某某2016年4月24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24日15时25分讯问笔录、方某东2016年5月11日10时25分至2016年5月11日14时10分讯问笔录、金某全2016年4月30日13时54分至2016年4月30日17时47分讯问笔录、金某全2016年5月8日10时5分至2016年5月8日13时30分讯问笔录。
恳请贵院依法排除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讯问笔录,并考虑到贵院未给予辩护人审查比对800多个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为查实本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应继续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给予辩护人基本的时间。
此致
A市B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孙裕广 律师
2017年8月4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