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史XX
上诉人因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于XXXX年X月XX日下午从茶坊离开前往XX乡时,从茶坊内将一个装有两支火药枪的黑色牛皮斜挎包交与袁飞携带,并认为挎包内的两支火药枪是上诉人的。
一审判决认定以上犯罪事实仅凭上诉人,宋XX及同案人袁X,朱XX的供述,而上诉人已否认了火药枪为自己所有,另三人的供述也无法真接证明火药枪为上诉人所有,且三人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一审判决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火药枪为上诉人所有。
事实表明, 当天,被告人史XX从始至终并未携带或持有枪支。
XX市公安局《X公刑痕鉴字第(XXXX)第X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枪支杀伤力鉴定书)》不足采信。该鉴定书未办理任何送检手续,程序不合法;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时,鉴定书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定书形式不合法;其鉴定方法,鉴定内容具有重大缺陷,因此,该鉴定书不足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枪支证据不充分,上诉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史XX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