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向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调取王某强检举向某、程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一、王某强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所检举的向某、程某的犯罪行为应予以认定为抢劫罪和抢夺罪。王某强立功情节的成立与否对于王某强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贵院受理的王某强被控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一案,该案已在2016年3月14日开庭审理。王某强现关押在眉山市看守所,王某强在被关押期间先后对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了检举。王某强举报的该4起犯罪应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事实和理由在之前的申请书中已经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得知,构成立功不仅要求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在王某强已经具有检举行为的前提下,能否对检举的行为查证属实决定了能否对王某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王某强检举他人的行为能否查证属实对王某强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向某、程某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已经由青神县公安局移交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院有必要向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查证王某强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
辩护人经过2016年1月18日会见王某强了解到,在王某强对向某、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检举之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采取了相应的调查措施。但是青神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案件核查回复》,该回复中提到:“经调取相关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向某供述与相关案情有一定的印证,但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认定向某抢夺的犯罪事实,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办”。
近期,辩护人经与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领导联系得知《案件核查回复》中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经过青神县公安局的侦查,向某、程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青神县公安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辩护人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领导表示该立功材料的调取只能通过贵院调取方符合法律程序并且仅向贵院出具。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此种情况之下,辩护人获取证明王某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向贵院申请由贵院向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调取能够证明王某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
望贵院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查清立功情节存在与否的必要性,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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