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
延期审理王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一、向某、程某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已经由青神县公安局移交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认为该案需要调取王某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材料并且给予白果乡派出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必要时间,有必要延期审理此案
辩护人经过2016年1月18日会见王某强了解到,在王某强对向某、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检举之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采取了相应的调查措施。但是青神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案件核查回复》,该回复中提到:“经调取相关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向某供述与相关案情有一定的印证,但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认定向某抢夺的犯罪事实,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办”。
近期,经过辩护人与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领导联系得知《案件核查回复》中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经过青神县公安局的侦查,向某、程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青神县公安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于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虽然辩护人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表示该立功材料的调取只能通过贵院调取方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该立功材料只向贵院出具。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此种情况之下,辩护人获取证明王某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特通过向贵院提交《关于贵院就王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向青神县公安局调取王某强立功证据材料之申请书》的形式申请由贵院向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调取能够证明王某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
虽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的规定,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有义务及时收集和提供,但贵院应考虑到该收集和提供的工作所需的必要时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的规定,在辩护人已经提交申请调取立功证据材料的申请书的情况下,有必要从保障青神县公安局白果乡派出所全面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王某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角度出发宣布延期审理此案。
二、王某强立功情节的成立与否对其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贵院应考虑对王某强正确量刑的必要性,宣布延期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得知,构成立功不仅要求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在王某强已经具有检举行为的前提下,能否对检举的行为查证属实决定了能否对王某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王某强检举他人的行为能否查证属实对王某强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在青神县公安局已将由其侦查的向某、程某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审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之下,贵院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职权调取证明王某强构成立功的证据材料,充分考虑王某强的立功情节从而对王某强正确量刑,而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为保障。因此,贵院应考虑对王某强正确量刑的必要性,宣布延期审理此案。
望贵院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查清立功情节存在与否对量刑的必要性,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6年04月12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