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某缉私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贵院提交了《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辩护人已经从贵院查阅了该份材料,现针对该份新证据提供补充质证意见:
1.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系公安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高于广州某缉私局在鉴定过程中执行的《质量手册》《鉴定文书管理程序》,本案的司法鉴定应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所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过程违法。
2. 《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主张其执行《质量手册》《鉴定文书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但却没有将这两份文件附卷,且这两份文件属于广州某缉私局的内部文件,辩护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3. 郑某只是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鉴定人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规定,《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虽然声称郑某有鉴定人资格且其鉴定人资格证书编号为HG##,但其资格证书在本案证据材料中并无附卷也没有补充提交,不能证明其符合鉴定人的法定资质。
4. 《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的落款是“郑某、林某国”,即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制作人、鉴定人,在辩护人主张13#号《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过程违法、鉴定人不具有法定鉴定人资质的情况下,郑某、林某国属于与13#号《理化检验报告》最终是否被采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缺少相关书面材料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其对13#号《理化检验报告》合法性的说明不应被采信。
综上所述,《广州某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0150718胡某娜行李藏毒入境案的说明》关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的说明内容缺少证据予以证明,不应被采信,因此穗#缉司鉴(化)【2015】13#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存在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陈琦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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