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邹某某的委托,指派张王宏律师为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因委托人邹某某向张王宏律师咨询本案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基本流程,张王宏律师已作详细讲解,现张王宏律师将其讲解形成书面文字,再次有针对性地予以答复。
一、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19年12月10日9时
开庭地点: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二、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 (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八)书记员就座。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邹某某 到庭。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二)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被告人 邹某某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本庭由 、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是否同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张王宏律师为你辩护。
邹某某:同意
审判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四、法庭调查阶段
(一)讯问、发问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 我认为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我在荷兰有正当职业,在荷兰鹿特丹、海牙等地经营有一家超市及几间饭馆,我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国内的钱,是我在荷兰做生意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我帮助“阿龙”买卖外币,是为了节省手续费,并没有盈利的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阿龙”是案件中的关键一员,他最清楚整个外汇买卖的流程,在他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就对我定罪,这对我是不公正的。
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详见《发问提纲》
(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由法警呈递)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邹某某: 有异议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由法警呈递)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__详见张王宏律师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可以自行辩护。
邹某某:由我的辩护律师给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见张王宏律师庭前准备的《辩护词》)
(提示: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六、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邹某某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虽然违反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但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我自身在荷兰经营的超市、饭店所取得的合法收入,而且我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兑换外汇的过程中,甄某某共获利120万左右,其才是非法买卖外汇过程中的实际经营者和获益人,并且,我在笔录中也多次提及“阿龙”在本案中的作用,“阿龙”作为本案关键人员之一,他最清楚整个外汇买卖的流程,在他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就对我定罪,这对我是不公正的。希望合议庭能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我无罪。我的陈述完毕。
七、法庭审理结束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敲法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律师工作手记或法律文书,可参阅《2020,想起了我未曾谋面的荷兰…不,尼德兰籍委托人》《实战文书||关于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实战文书||关于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非法证据 排除的申请书》《实战文书||关于邹某某被控地下钱庄2.8亿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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