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控告人:A某某、B某某、D某某
代理人:倪菁华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11476856
犯罪嫌疑人:C某某、W某某、C某1
经常居住地:E市F区某某地(W某某)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涉案总价值5000万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中至2017年初,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主动向B某某、D某某出借资金,金额分别为569万、783万余元,约定利息分别为月息2.5%、月息6-10%,2018年至2019年期间,B某某、D某某先后归还C某某、W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分别共计230万、663万余元。期间,C某某、W某某二人不断将所借款项的利息列入本金,强迫B某某、D某某重新签订借款欠条,转单平账。
2017年3月,C某某、W某某罔顾B某某、D某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某某、D某某全额归还借款,分别为569万、783万及相应利息。B某某、D某某以为C某某、W某某会顾念亲戚之情,并未出庭应诉,最终,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C某某、W某某胜诉,2017年9月,B某某、D某某名下多处房产予以拍卖执行。
2017年6月,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认为民事判决未能解气,便想到以诈骗罪为由对B某某、D某某进行诬告,但因C某某、W某某二人已对B某某、D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便要求C某1出面,并通过关系介入,使紫金县公安机关对B某某、D某某进行刑事立案,同月,二人被取保候审,同时,紫金县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B某某、D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C某某、W某某在微博分别利用账号“******”、“*****”、“*****”、“*****”等账号,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称B某某、D某某实施诈骗。并在微信群中,公开辱骂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
2017年9月至今,C某某、W某某纠集其他亲属,不断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大姨F某某等人发送骚扰、侮辱、诅咒性信息,给A某某、B某某、E某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017年某年某月、某年某月,C某某、W某某等人雇佣他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家中公开进行滋扰、打砸。
一、寻衅滋事、软暴力的经过及情节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C某某、W某某等人在微博分别利用账号“******”、“*******”、“******”、“*****”等账号,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称B某某、D某某实施诈骗,并利用诈骗所得进行高消费。其中,“******”账号在微博发布相关内容489条,小视频80条,播放量共计80万余次。同时,C某某、W某某等人还在“*****”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阅读量高达几万。
2017年9月至今,C某某、W某某等人,长期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发送骚扰、侮辱、诅咒性信息,时常伴随电话骚扰,给A某某、B某某、E某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019年9月26日,因F某某维护B某某、D某某,便遭到了W某某的大肆辱骂,并公开在微信群中,辱骂、诅咒A某某、B某某、D某某、F某某等人。
2017年11月22日,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进行滋扰、录像多次,严重扰乱单位的工作秩序。
2017年12月3日,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利用老人H某到A某某家中,进行滋扰、打砸,将A某某家的不锈钢大门损坏。
二、虚假诉讼的经过
2018年中至2017年初,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主动向B某某、D某某出借资金,金额分别为569万、783万元,约定利息分别为月息2.5%、月息6-10%。
2018年至2019年期间,B某某、D某某先后归还C某某、W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分别共计230万、663万元。
然而,在2017年3月,C某某、W某某罔顾B某某、D某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某某、D某某全额归还借款,分别为569万、783万及相应利息。最终,人民法院判决C某某、W某某胜诉,2017年9月,B某某、D某某名下多处房产予以拍卖执行。
即便如此,C某某、W某某等人在民事诉讼审结的同时,即2017年6月,依然向公安机关诬告B某某、D某某二人诈骗。
三、诬告陷害事项及经过
C某某、W某某指使C某1,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捏造成B某某、D某某向C某1诈骗198万,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关系下压,导致B某某、D某某在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立案。
事实上,B某某、D某某与C某1和M某某实际借款只有150万(C某1 100万,M某某50万),2017年1月前已归还总计140万余元(C某1归还120万余元,M某某归还20万余元),直到2019年初,B某某、D某某二人还一直在归还C某1剩余的20万元。B某某、D某某二人根本不存在诈骗事实。
四、恶势力定性
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以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在微博公开散步A某某、B某某、D某某诈骗的虚假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长期轰炸、辱骂、诅咒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场所,A某某的家里打砸、闹事。整个事件的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在整个范围内,给B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此致
控告人:A某某、B某某、D某某
代书人:倪菁华
2019年11月24日
附件:1.法律分析;2.证据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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