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L某辩护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受被告人L某委托,现为被指控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被告人L某申请取保候审,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L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 20xx 年x月x日被Y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Y市看守所。本案现已经过开庭审理,申请人综合开庭情况和本案案情,认为对被告人L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现结合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向贵院取保候审的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慎重考虑。
具体理由如下:
1.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且L某在本案的诉讼活动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从L某良好的配合态度来看,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风险,也不会干扰案件的办理进程,对L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2. L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被告人L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审判阶段,当庭也表示认罪悔罪,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体现出其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绝无再犯可能。
3. L某具有自首情节
L某是经传唤到案的。在20xx年x月x日被传唤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L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认定L某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向本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涉案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L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罪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L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这也体现出其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良好态度。
4. L某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充分体现L某认罪悔罪的态度
在本案中,被告人L某的妻子K某,在本案开庭前,为积极配合案件审理和调查,已经提前退缴了相关金额共计xx万。申请人认为,K某和L某,都是因为同一事实的共同犯罪而被指控,因此,K某提前退出的金额,本质上也可以认定为L某和K某两人共同的积极退赔金额。在开庭后,其妻子还预缴了L某在本案中的罚金xxx万。
在案件宣判前能积极退赔、预缴罚金,该行为就直接体现了两人共同的认罪悔罪态度。
5. L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被告人L某在本案被控非法经营罪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此次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6. L某可能被宣告缓刑
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综合L某的涉案情节和本案案件情况来看,申请人认为L某可能被宣告缓刑。
7. L某作为民营企业主,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小。
相比于单纯的从事倒买倒卖外汇业务的地下钱庄,被告人L某是从事贸易业务的私人企业主,是国家民营经济中,最普通和最平凡的一份子。其因为实际业务和客户的需求,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事出有因,事后有悔罪认罪行为,长期的看守所羁押,已经让其深刻的认识到经营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性,因此,从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L某属于事后能改,也有条件改正的典型。
从L某的家庭情况来看,其家庭中有老人、妻子等家人需要照料。L某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如对L某长期羁押可能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回归社会和家庭,积极的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供养家庭而不至于使家庭陷入困境,这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L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考虑到被告人L某的涉案情节和实际情况,综合以上各要素,对被告人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Y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杰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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