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对于类案办理具有更明确、规范和全面的指引。
本文收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例汇总,对于司法实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问题认定以及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竞合时法律适用等问题,对于办理此类型案件提供了更为权威的裁判参考。
一、张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实践中,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猪屠宰前给生猪注水。为了增强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许使用的兽药,躲避药物残留检测,导致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影响惩治效果。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屠宰相关环节打药注水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给生猪等畜禽注入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2-1-067-010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辽刑终185号
二、杨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4-02-1-067-001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粤0232刑初67号
三、陈某彬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从业经验丰富、购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可以视情推定被告人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
【裁判要旨】
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草的,不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从业经验丰富、购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可以视情推定被告人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
关联索引:入库案例:2023-02-1-067-008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19)鄂7102刑初28号
四、酒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于复杂因素难以认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实践中,因受制于农时、土壤、天气和种植水平等复杂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对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4-02-1-067-002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甘09刑终84号
五、某农资公司、赵某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虽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4-02-1-067-003 / 金湖县人民法院 /(2011)金刑初字第0374号
六、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虽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销售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足量的疫苗拆分成多支不足量疫苗,导致疫苗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涉案疫苗应认定为劣药。销售涉案劣药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销售劣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2-1-067-005 / 敦化市人民法院 /(2022)吉2403刑初134号
七、赵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屠宰环节对生猪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和生水,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要旨】
在屠宰环节对生猪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和生水,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药物代谢等原因,行为人在屠宰环节给畜禽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后,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在此情况下,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屠宰相关环节有注药行为,注药后的肉品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2023-02-1-067-003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冀04刑终486号
八、姚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罚
【裁判要旨】
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从形式上分析,已经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而这些都源于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行为——无证贩卖假香烟,即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被告人姚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相比之下,非法经营罪为重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3-1-169-008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1)0302刑初430号
九、海宁市国某食品公司、国某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尚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但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食用油生产、销售者以浸出工艺生产的菜籽油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菜籽油,且溶剂残留量超过国家对于压榨油溶剂残留量的国家标准,但尚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2-1-067-00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刑初530号
十、吴某强、黄某荣等非法经营案
——行为人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
1.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2.行为人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时,应在三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5-1-169-001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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