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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二审补充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办人郭连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们分别接受黄培金、黄核云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培金、黄核云等妨害公务案中分别依法给黄培金、黄核云辩护,在此前我们曾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二审辩护词》及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这些文书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从不同角度作了详尽论证,但我们最近看了《中国治在线》、《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中国公路网》、《中交网》等权威媒体对该案的《是暴力抗法还是违法行政》、《公路局有权扣车吗?》等专题报道后,对该案加深了认识:对执法人员的心态及行为性质更加了解;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更加清楚;对该事件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广泛社会舆论和权威专家论证更加透切。为不占用阁下太多的时间,我们共同出具这份二审补充辩护词,希望合议时能给予充分考虑。

一、根据有关规定,的确是任何公路部门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车权。对“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作如何理解及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在《一审辩护词》及《刑事上诉状》等律师文书中已作详尽的论证。不再展开,意在强调。

二、黄培金等涉案人员阻止的是林彬彬“强行开车”行为,这种阻止行为针对的是“强行开车”, “强行开车”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依法执行公务”,因而,从根本上阻却了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成立妨害公务罪。

三、“如果不扣车,就无法实现追缴欠缴通行费目的”一说没有法律依据。

其一、本案的核心已不仅仅停留在非法扣车,已深入到林彬彬抢车匙钥、损坏小车出风口、闯入驾驶室内“强行开车”,从而因“强行开车”引发冲突。这是铁的事实。林彬彬在《中国法治在线》的采访中,面对镜头也十分明确承认(见附件2、附件3)。

其二、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没有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赋予任何公路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拥有扣押权的情况下, 泉州市公路局扣车显属违法。

其三,根据有关规定,泉州市公路局完全可以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生效后,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合法程序和手段,达到追缴通行费的目的。泉州市公路局虽然拥有追缴欠费权及罚款权,但其为了达到罚款目的采取扣车的违法执法手段,同样导致执法行为违法。手段违法同样是违法啊!

我们国家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越来越重视司法权的独立和权威,泉州市公路局通过非法扣车手段实现追缴通行费目的,还有侵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神圣司法权之嫌。

其四,我们认为,只有在经认真调查、研究,得出结论: “赋予公路部门对欠缴通行费车辆拥有扣押权具有合理性,并已上升为立法”的情况下,扣车才有法律依据。否则,泉州市公路局自认为扣车追缴欠费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成为扣车的合理解释。

我们要强调的是,就合理性而言,现在也根本无证据证明泉州市公路局扣车有依据。根据《泉州晚报》等报刊报道,泉州市公路局通过扣车追缴通行费而引发了诸多问题及社会矛盾,已引起了社会群众、媒体、人大、政府等部门高度关注。

四、涉案人员打了泉州市公路局某些执法人员的确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在这起“强行开车”而引发的冲突中,若不出现流血致双方受伤(轻微伤)的结果是皆大欢喜的,在一审庭审中我们已十分明确。但是,在这里我们认为仍然有必要补充说明。

其一、从证据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打了谁,并且双方都有伤情 (烦请细看一审庭审记录和各被告人的《刑事上诉状》)。

其二、如果当时涉案人员报警,警察来了能起作用吗?能不能阻止执法人员扣车,乃至强行开车?稍加思考,都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警察来了,同样无法阻止违法行政!恐怕这个结论是谁都可以预测的。面对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要被侵害人放弃抵抗权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侵害人及侵害行为的默认、纵容。我们国家法律绝不会培养这种逆来顺受的“愚民”,老百姓法律意识加强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啊!

其三、《刑法》第21条对正当防卫作了界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这规定看,黄培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黄培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可以见仁见智,也可以姑且认为还不是普遍认同的观点,但即使不按正当防卫处理,就能入罪他们妨害公务罪吗?还有,从本案的客观后果看,也无法将他们套入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该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或其他任何罪名。

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闽C75075小车闯关,仅有证据证明闽C75075车曾在收费站的人员故意放行的情况,漏缴了通行费(漏缴了多少控方还未能举证),这种情况下,如黄培金驾闽C75075车时曾漏缴通行费,当时黄培金有错,依法该补的补,该罚的罚。证据反映,闽C75075车主郑锦山也认错认罚。但这绝不能成为构成妨害务罪的理由!不是错了就是犯罪吧?

六、本案清楚地透视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执法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任重而又道远。

我们反复看了泉州市公路局党委书记郭赞习、稽查队队长林彬彬等“被害人”一方人员面对记者的采访录像。其中的内容不必一一细列了。我们可以坦诚地说,我们看着他们的表情,听着他们面对亿万听众的讲话,始时十分惊讶,转而顿生伤感。真是悲哀啊!

他们说希望“有一个宽松的执法环境”。这与强调建立法治政府,倡导依法行政的大气候格格不入啊!他们说什么人是“法盲”,是“聚众用暴力抗法”,是不是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化身?他们说听了汇报气愤,是不是官本位的封建观念在作怪?他们原来真的是以为自己有扣车权!他们的执法水平不可能这么低吧!

……。有关媒体对一审庭审已作了全程录像录音;泉州市公路局有关人员面对媒体的坦陈亦已公诸于众。这种负面影响是必然的。同时,直观地记载了该案的一些事实。

我们介入该案已半年多,这半年经历的许许多多事情,让我们深感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对如此理由一边倒的,被“小题大做”的简单案件, 我们仍然深信,公正无罪的判决迟早会到来。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附:

1、

2、《中国法治在线》对此案《是暴力抗法还是违法行政》专题报道光盘;

3、《中国法治在线》对此案《是暴力抗法还是违法行政》专题报道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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