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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贵涉嫌贩卖毒品案之贩卖近二千克高纯海洛因因何以免死?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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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贵涉嫌贩卖毒品案之

案件主办律师王思鲁:贩卖近二千克高纯海洛因因何以免死?

—陈大贵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判死缓有感

陈大贵的亲属找上门,希望我们代理这个案件时,我们第一感觉是陈大贵构成贩卖毒品罪无疑。因为在毒品犯罪中,通常是人赃并获,且该案件涉及的是近二千克高纯度海洛因。会见陈大贵及阅卷详细了解情况后,果然不出所料,陈大贵在“买进毒品”过程中被民警伏击,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的袋子查获高纯度海洛因近二千克以及有巨额款项进出记录的银行卡、手机等证据。陈大贵在被捕后还供述当晚“高佬”给了他钱从“黑鬼”购买海洛因,从而得到好处费,以前也做过多次这种毒品交易。且其身上的银行卡有多次巨款进出记录、手机有几个号码联系频繁等等。综合所有证据,对陈大贵非常不利,且如此巨额的高纯度海洛因将让陈大贵面临极刑。

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辩护的策略尤为重要。如作无罪辩护,因“铁证如山”且抗拒从严,必死无疑;如作贩毒罪的从轻辩护,因自入己罪且罪大恶极,也必死无疑。随着对案情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证据中警方伏击的公安人员陈述的证词存有“钓鱼执法”之嫌疑:首先,材料反映他们发现陈大贵从“高佬”手中取得袋子并没有实施抓捕,也没有对“高佬”进行跟踪;其次,陈大贵进入小区,伏击人员也没有跟踪进去,这段时间案情完全是空白的;第三,陈大贵是在出小区后被抓捕的,而伏击人员却没有去抓捕任何交易人,现场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因此,我们运用专业的辩护技巧,从证据入手,针对所谓“毒品交易”证据的重重疑点选择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思路,并重点抨击警方“钓鱼执法”并深入司法现状阐述“钓鱼执法”之丑陋、危害,目的动摇控方指控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寻求侥幸免死。

经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尽管律师观点均没有采纳,却奇迹般地成功保住陈大贵的人头(死缓)。我们和被告人亲属都为此感到高兴。我们也非常清楚这量刑之中的深刻“内涵”。就我们多年对毒品犯罪辩护实务看来,此案比此前我们打的马某涉嫌贩卖一万多克毒品海洛因被判无罪来得更为艰难,是职业生涯中的大胜。可笑的是:那位被告人花钱请来害自己的某律师出名了,又可拿此判决书去忽悠其他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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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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