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之
律师意见书(三)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307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黄玲的委托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陈章涉嫌奸淫幼女一案(
我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案具有以下特点,应予以重视:
1、陈章尚属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从宽处理:《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规定的精神,从宽处理,理由如下:
①陈章系初犯,也是偶犯,经过海珠区公安分局认真、细致的法制教育,已深刻认识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真实良好。其在寄给母亲的家信中写下了这样的字句“我现在海珠区南洲路85号看守所A1-21仓。我这次觉得自己真的做错了,你放心,我会在这里好好改造自己,会听从管教人员的话,到了现在我才明白,我已经后悔了……”。;
②被害人黄玲现已年满14周岁(出生),已具备了足够的认知能力,愿意与陈章继续保持恋爱直至结婚,因此,应从动态上看待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很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③被害人及其家属坚决要求对陈章从宽处理。
3、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建议贵院对陈章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我深信贵院定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于积极挽救、改造青少年的愿望,妥善、谨慎地处理本案。我亦是本着尽力挽救、教育陈章的出发点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年关已近,陈章的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均对本案表示极大关注,希望贵院在百忙中关注本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盼予答复。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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