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之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谢函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树坚院长、黄荣康副院长暨刑二庭
我是贵院审理的被告人马贤、张才、祁伟、马建国、马勇明涉嫌共同贩卖巨额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马勇明的辩护律师。
此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于今日宣判{贵院一审刑事判决书(1999)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09号},我的当事人马勇明被判决无罪,这一判决对马勇明来说还了他一个公道,给了他一个清白,结束了他长达三年之久的铁窗生涯,解脱了他难以言尽的肉体折磨和精神痛苦!这一判决是贵院切实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典范,是贵院一丝不苟,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办案作风的体现,也是贵院领导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的结果。
作为马勇明的辩护律师,我与我的当事人一样感到无比欣慰。从此案的公正判决,我们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之光!在此,我代表马勇明及其家属对贵院的公正判决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深信:贵院的审判工作将不负重望,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此致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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