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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之情况反映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3-22
 

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

 

请求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王先聪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

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是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先聪。我因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的操纵、干预,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错误判决成立徇私枉法罪。本案经历近四年的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76日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现本案正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案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我是无罪的。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重审法院受到不正当的干扰,特向阁下反映情况。恳请阁下关注本案,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2008618,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我立案侦查,在连本案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由于办案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的操纵、干预,2009年元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我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存在收受犯罪嫌疑人钱财并放纵犯罪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人上诉后,20094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人不服,申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224日驳回申诉;之后本人继续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922日作出[2011]鄂刑申字第6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复核相关证据,本案不开庭审理,20127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8)硚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821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先聪犯“徇私枉法罪”再审一案。

201210101210,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一份新证据支持公诉,而我向法庭提交了10余份能证实我无罪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省检察院已经复核确认,这次庭审再次在法庭质证确认。这些都是在本单位档案中的原始凭证等书证。这些证据完全否定了原审判决的所有定罪证据。无论我在办案前期,办案过程中,办案过程之后,都没有隐瞒“吴某萍”是在逃嫌疑人并已经被抓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在任何场合发表过“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我也没有私自向嫌疑人家属索要5万元,后怕罪行败露退还5万元。

我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始终忠于职责,既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由于这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曾经是连续多年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民警的我蒙受不白之冤,无辜入狱长达7月之久,且无法回单位继续工作。

我恳求阁下关注本案,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重审过程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排除干扰公正判决,依法宣告本人无罪!

王先聪   15629150XXX

20121211

 

附:本案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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