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团
法医学重新鉴定申请书(一审)
申请人:王晖,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犯罪,现羁押于马鞍山市和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二审法院委托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熊某军死亡一案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1、根据办案机关提取的检材和尸体照片分析判断熊某军的死亡原因,区分主要死因、死亡诱因等;
2、解答:人在濒死状态下的抢救过程中,被从温暖的室内转移至室外(0度左右),是否会在尸体上留下受冻或遭受寒冷的生理表象(如立毛肌收缩,面部呈现“苦笑”面容等)。
事实与理由:
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检技鉴[2011]2号)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高检技鉴字[2011]89号)在死因问题上相互矛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高检技鉴字[2011]89号)对死因的认定(“突然死亡”)及对主要死因、辅助死因的区分,不符合法医学上的死因分类标准,鉴定结论不科学。
3、检验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不符,未考虑室内温度和死者被转移至室外抢救的过程。
4、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通过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六)同一案件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综上,申请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高检技鉴字[2011]89号)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检技鉴[2011]2号)持有疑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
此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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