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案件,会计帐簿怎样在嫌疑人的自首材料中引用?
——涉案3亿元金融犯罪群案亲办启示录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会计帐簿多,是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如果嫌疑人决定投案自首,不全面反映会计帐簿,可能使侦查机关产生涉案金额不大,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的错觉;但全面照搬的话,往往由于人为原因,帐簿残缺,全面复制会使阅读变得巨艰苦,而且抓不到重点,律师的工作也会变成蹩脚的会计师。
在笔者最近办结的一起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涉案人员自首案件中,5年来积累的会计帐簿多达110卷!
面对这100多卷的帐簿时,已是深夜,而委托人因为不堪追债人骚扰,决定第二天一早就去投案!
然而对着帐册,委托人自己也说不清自己怎么弄出一个1亿元欠款的“大窟窿”?只知道几笔大的投资总计已达3亿多元。
怎么破?
笔者首先把案件脉络现出来,形成了自首材料的框架,在具体数额上,按委托人讲述,通过网上银行找出六年来银行贷款记录并截图,结合纸质帐簿拍照,作为支撑涉案金额的依据。
高利转贷罪部分会计帐簿处理完了,非法集资部分更加复杂。
因为高利转贷款项与非法集资款项部分存在交叉:前三年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高利转贷,之后三年主要用于填补亏空。其中两年时间,处于过渡期,由于财务帐簿系委托人以非专业会计方法形成,无法清晰反映银行借款用途。
为此,笔者根据委托人讲述,首先锁定18名主要的集资参与人,计算出非法集资金额的亏空数,然后,在会计帐簿中找到相应转帐记录打印件附后。
为全面反映案件情况,笔者在案件介绍部分先概括非法集资的手法与约定利率,附照片存以印证。目的在于使侦查人员认识到,本起案件以购买承兑汇票为由、约定超过50%年利率、通过“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多元的行为(最多的一人投资款达6600多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没有证据支撑的论说是无力的,而证据必须让人一目了然。为此,在自首材料的附件部分,笔者附上主要集资参与人的帐务往来截图,并将110卷的全部卷宗拍照附于最后,这样以以图为点、文字为线,串起了整个案件。
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问题很明显:会计帐簿原件要不要一起送交公安?
开始时,委托人让律师把所有帐簿带回去保管,但如此庞杂的证据材料,且是原件,没有交接手续,也就意味着材料一旦出现缺失,律师将不能自证清白,严重者可能被认定为毁灭、伪造证据!
为此,笔者从帐簿堆中挑选出有代表性的六本,安排委托人投案时随身携带,一并提交,将剩余全部帐簿封存后放置在委托人中。
第三杯咖啡喝干,时在凌晨4是20分。
图文并茂的《关于事关某州市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之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首书》《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初步证据材料线索》《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律师问话笔录》终告完成!
注:该套自首法律文书于21日递交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因无人报案,嫌疑人史某某被释放。次日中午,本律师收到史某某私下发来的求救短信,得知史某某自前一日下午释放后,被多名债权人非法拘禁于乐购超市附近的某酒店。律师立即向当时公安局报警,约6分钟后,属地派出所将史某某成功解救。律师及时与办案单位民警沟通,3月23日下午,史某某被刑事拘留,自首初步目的同时达成。
史某某通过手机发给律师的求救短信
附:1. 《关于事关某州市地方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之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案自首书》
2.《史某某投案自首之初步证据材料》
3.关于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一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4. 律师问话笔录
附件1:
关于事关某州市地方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之
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
投案自首书
自首人:史某某
住 址:江苏省某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新城某单元10XX室
身份证号码:32110219XXXXXX28XX
辩护人:张王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自首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本人自2013年以来,在某州市范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非法集资共约3亿元尚欠约2000万本金无力偿还、高利转贷1620多万元,涉嫌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本人投资购买某某纺织城379平方米的店面房后,因投资失败,逐步开始借款维持自己经营的棉纱经营部。
一、涉嫌高利转贷罪的经过
1.2013年,店面房按揭还清后,以房产抵押获得某某银行某州分行300万经营性贷款,高利转贷给张某某、吕某某等4人,2014、2015、2016、2017年,分别向某某银行某州支行借款300万、300万、270万、270万元,2018年,向某业银行某某支行抵押贷款180万。所得款项用于向周围朋友发放贷款以获取高额利息。
2.前述款项都是以生产经营名义从银行贷的,共计1620万元。
3.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的年利率,多年来保持在6%左右,我借款项的年利率在50-54%左右。按我们的行情,100万现金,一天需要承担的利息是1500元到2000元。
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经过
1.2013年、2014年,我的贷款主要是借给同市场的张某某、吕某某等4人。2015年开始,我开始以购买承兑汇票的名义,向更多的人吸收存款,以偿还银行和从私人处借款的本息。
2、2013年以后,我先后向龚某某、王某某、王美某、仲某某、王某1、王某2、余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蒋某、张某某、徐某、马某、施某某、陈某、戚某某、顾某某、陈某、吴某某、缪某等21人借款。他们有的是我认识的朋友,有的是朋友介绍过来后认识的。有些人,比如王某1、龚某某,会从亲友处借钱在我这里放贷,我虽然知道,但为了填补亏空,也没有去阻止他们。
3.从2013年开始,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的年利率在6%左右浮动,我出借款项的年利率在50-54%左右。按我们的行情,100万现金,一天的利息我一般支付1500元到2000元。
4.2016年底,有债权人催债,我因为资金紧张,就在朋友中放话:准备投资平安银行的一个不良资产收购项目,因此资金需求量大,需要缓些时间才能兑现。其实这个不良资产项目,根本是不存在的,完全是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
以上所有情况,均系个人对事发经过的主要事实真实情况的描述,绝对无意隐瞒,但因时隔久远,可能有部分讲述不完全准确,加之本人不善理财,具体涉案金额及细节以公安机关核实的为准。
此致
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自首人:
2018年3月21日
附件2:
史某某投案自首之初步证据材料
1.集资参与人联系方法
龚某某:13606XXXXX0,王某某:13XXXXX8328,王某侠:13906XXXXX8,仲某某:13XXXXX2000,王某1:18015XXXXX8
王某2:159611XXXXX,余某某:13XXXXX0073,聂某某:13506XXXXX6,刘某某:1XXXXX08588,
蒋某:13706XXXXX2,张某某:15861XXXXX8,徐某某:138XXXXXX700,马某某:13506XXXXX6,施某某:微信号wxid_qXXXXXXXXXXXg22,陈某:13506XXXXXX8,戚某某:13506XXXXX0,顾某某:18015XXXXXX8,陈某某:131XXXXXX60,吴某某:1500XXXXX4,缪某:13906XXXXXX
2.用于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的19张银行卡
兴业622909 XXX879 704XXX,浦发6XXX 9204 XXX4 XXX2,平安62XXXX 000001XXXX271,江南农村商业银行62XXXX 11009000XXXX8,农行62XXXX 04158XXXXX775,农行6XXXXX 0418XXXXXX379,农行62XXXX 04188XXXXXX73。
农行6XXX4804XXXXX406XX1(史某某,已丢失),光大银行6214XX200XXXXXX5,史某枫(已销户)(农行—)622848041XXXXX38XX2、农行二6XXXXX0415815XXXX75(已销户),尤某(已销户)622848XX184XXXXX777,冯某某6XXXXXX0418015XXXXX7,江南银行622 XXXX 1001 XXX2 5170,农业(贺某某)62XXXXX41578XXX8772,兴业(李某某)62290940XXXXX7572818,农行6228480XXXXXX077873,江南农村商业银行623XXX11001XXXXXX53,平安银行621XXXXXX0007XXX163
3.部分高利转贷银行流水查询结果
2017年11月(2018年度)在农业银行以助业名义贷款180万
2013年至2017年,史某某以“采购原材料”名义申请到300万、300万、300万、270万、270万贷款,后用于转贷谋利
2017年11月2日,农业银行180万贷款入帐后,直接转入史某某名下的武进区湖塘某某纺织原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转而用于高利转贷
进入经营部的款项被分散到史某某个人帐户,用以高利转贷
上图中的朱某某先后被转出14万元用于高利转贷
2013年、2014年,分别在平安银行贷款300万的网银查询结果
2015、2016、2017年分别在平安银行以提取原材料名义贷款300万、270万、270万的网银查询结果
2018年史某某偿还朱某某集资款及利息100万元的网银查询结果
史某某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的记帐本
附件3:
关于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一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之法律问题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套取”的界定
这里所谓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垡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事实上,借款人不按照正常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就证明了其贷款的理由和贷款的条件均是虚假的。
本案中,史某某以“助业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名义取得的贷款,用于高利放贷,属明显的“套取”。
(二)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本案中,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总金额1620万元,以高出银行43-47%的年利率,获利虽未有精确的统计,但已远远超过5万元的起刑点。
二、史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之法律问题分析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不特定对象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的难点在于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本案中,史某某从事非法集资时间长达5年之久,涉及金额超过3亿,直接涉及大量人员,且每名参与人投资额特别巨大,比如王某投资额超过6600多万元,由此可知,史某某存在“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除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外,还需要有虚构事实的情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史某某拆东墙补西墙,明知自己无法偿还高额本息,仍不断举债,直至造成了1亿多元的本息欠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在2016年底王科等人催收投资款时,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不良资产收购”,即属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犯罪,均发生在某州市范围内,且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涉及投资人均为某州市民,由贵局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致
某州市公安局
辩护人:张王宏律师
2018年3月21日
附件4:律师问话笔录(略)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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