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众所周知,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的比例极低,就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布的数字,法院阶段的无罪率约为0.05%。但若能在检察院阶段,让当事人免于起诉,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近三年来全国范围内贷款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65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贷款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下文将分别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3个方面提炼贷款诈骗罪的17个有效无罪辩点。
1、 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行(以下称“邮储银行丰润支行”)以他人名义贷款200余万元,后逾期未还贷款120余万元。邮储银行**支行信贷部业务员左某某和信贷经理晁某某为了让徐某某尽快归还逾期贷款,便找到徐某某并告诉徐某某以扩建牛舍、购买饲料等生产经营为理由,可以从邮储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徐某某为了取得邮储银行**支行的贷款,私自刻了唐山市丰润区财政局和唐山市空港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伪造了金某某和徐某某的收入证明。后徐某某将伪造的金某某和徐某某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手续提交给左某某和晁某某。2015年9月9日,邮储银行**支行实际贷款给徐某某49万,当日徐某某自行支取2万元,剩余47万元用于偿还其在邮储银行**支行的逾期贷款。2018年11月19日,徐某某将此笔49万元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左某某、晁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晁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唐检公诉刑不诉[2018]5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2年9月,被不起诉人孙**因在唐河县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有贷款未还清,便使用其亲戚秦**的身份证到唐河县**镇信用社贷款,**镇信用社客户经理程**明知是孙**贷款,却为孙**办理了贷款人为秦**、担保人为孙**和孙**妻子秦**的5万元信贷业务。后孙**经营的**电器店因房东突然将房租涨价以及其代理的***南阳公司倒闭,导致店铺倒闭、亏损,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程**多次向孙**追要。2017年7月份,秦**欲贷款买房,到银行查询后发现,因在唐河县**镇信用社有5万元贷款未还被录入诚信黑名单,秦**到唐河县信用联社投诉,程**于2017年9月4日到唐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报案。2017年9月19日,孙**将所欠贷款及利息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无罪辩点3: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不起诉案例:积县检诉刑不诉[2017]1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2年10月,李**通过王**之手借得崔***的身份证、户口薄交给赵**,赵**到樊**处办理了贷款手续,樊**私自刻制崔***印章并办理贷款银行卡贷款10 万元。2017年8月17日樊**、赵**两人还清了贷款10万元,利息14010.8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违规办理贷款,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樊**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乌前检刑不诉[2017]1号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无罪辩点4:未发现受害者,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案件应为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关不起诉案例:铜耀检新刑不诉[2018]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陈某甲进行起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才认定为犯罪。本案中陈某甲当时贷款是为了经营大车,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银行还扣除了少量贷款(一万多元)陈某甲在公安和我室询问时均不承认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担保人王国良对陈某甲编造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在陈某乙个人借款合同上由于是机打合同,故并不存在王国良在报案时所说是陈某乙让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情况,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公证处出具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王国良报案行有逃避担保责任之嫌。
3、本案中目前并未发现受害人,农行新区分行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有相关谈话材料,农行认为其有真实的抵押,不存在被诈骗,王国良的抵押未得到执行故也未受到损失,本案目前来看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事犯罪基本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甲虽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陈某甲的目的确实为了套取贷款,但担保确实真实,本案应为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系受单位负责人指派参与犯罪,系从犯。
相关不起诉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受单位负责人指派参与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无罪辩点6: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蓬检公刑不诉[2018]54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李某某提供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房首付款收据、虚假个人收入证明等资料办理购房按揭贷款。2017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人民币22.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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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检公刑不诉[2018]55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53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52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51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50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49号
蓬检公刑不诉[2018]48号
长铁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无罪辩点7: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8:被不起诉人有坦白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58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查明,在2015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及银行账户流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贷款人民币31万元,用于购买凯迪拉克ATS-L小车1辆,后再将该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小车质押给温某某,取得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同年7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陆续向上述银行偿还贷款人民币13493元后再无还款,且上述小车下落不明。2018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旗新八队一号一作坊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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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
无罪辩点9:被不起诉人退还了所得赃款。
相关不起诉案例: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退还了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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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3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4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5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6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8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29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30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31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32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33号
北塔检刑诉刑不诉[2017]34号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
邛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无罪辩点10:被不起诉人与被害金融机构达成和解。
相关不起诉案例:旬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金融机构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1:被不起诉人应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而非贷款诈骗罪。
无罪辩点12:被不起诉人无前科。系初犯。
相关不起诉案例:黑兰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王某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偿还银行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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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检公诉刑不诉[2018]57号
无罪辩点12: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
相关不起诉案例: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分得的赃款数额较少,已经归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3: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不起诉案例:沅检公刑不诉[2018]2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在2009年9月23日,因罗某某需要贷款资金,陶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套取贷款资金,要罗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后,陶某某伪造邹某某为沅江市某某医院职工的收入证明,将担保人邹某某的身份证相片替换为孙某某,骗取中国某某银行沅江市支行的信任后骗取3万元贷款,陶某某给了罗某某1万元,剩余的2万元被陶某某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罗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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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检公诉刑不诉[2018]67号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135号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92号
庄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无罪辩点14:被不起诉人客观上为骗取贷款提供了帮助,但其取得贷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据无法确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不起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不起诉案例:谷检诉刑不诉[2018]2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宋某某办理贷款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艾某乙明知宋某某冒用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而向宋某某出借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对宋某某取得贷款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因宋某某取得贷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卷内证据无法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被不起诉人艾某乙的行为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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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检诉刑不诉[2018]23号
谷检诉刑不诉[2018]21号
无罪辩点15: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事实,被不起诉人之间供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不起诉案例:靖检诉刑不诉[2017]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靖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边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仍然认为靖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退查必要。根据卷内现有证据,关于被不起诉人雪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事实,三人供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雪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6: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相关不起诉案例:繁检刑刑不诉[2018]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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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7]2号
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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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检公刑不诉[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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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检刑检刑不诉[2018]9号
敦检刑检刑不诉[2018]8号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19号
无罪辩点17: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是否实施侵占行为及侵占的具体数额。
相关不起诉案例:长铁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以办理虚假手机贷款的方式套取贷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2018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分别为张某某、李某某、隋某某办理手机贷款,为以上三人分别套取出手机贷款8900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实施侵占及侵占的数额,本院认为长春铁路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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