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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系列(三):“套路贷”犯罪案件究竟会是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06


吴斌: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律师

案例资料: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高院副院长郭伟清主持新闻发布会。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上述“套路贷”犯罪案件,为什么会有3名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的被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

“套路贷”并不是一种罪名,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本质上是“债权人”侵吞“债务人”房产、财产的一种手段罢了。

这跟“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套路贷”案件,往往不只是涉及诈骗罪,在追债过程中,还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而普通诈骗案件,一般涉及一个诈骗罪名,比如“保健品”诈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外汇等诈骗案件。当然,同时涉及其他罪名也是有可能的,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套路贷”犯罪案件,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套路贷”在实现了虚增债务的前提下,“套路贷”人员会通过“呼死你”、向你通讯录朋友散播恐吓、威胁等言论,甚至还有专门的催收人员上门进行催收,催收过程中,使用恐吓、威胁,扣押借款人员以及殴打等暴力手段。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而“套路贷”犯罪案件,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数额较大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数额较大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犯罪案件,通常表现为: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等,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让被害人内心深处感动恐惧,迫使其交出款项以及各种虚构名目的费用。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的行为包括捆绑、关押、扣留等。

“套路贷”犯罪案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动;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等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此罪,致人重伤的,量刑的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量刑的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套路贷”犯罪案件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的,量刑的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的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骗取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以实现其非法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出诉讼,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实际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是通过制造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实现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以实现其非法目的。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如成立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通的诈骗罪案件,一般会涉及一个罪名,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甚至还有些“套路贷”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如果如上罪名均成立,那么,将会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并处的量刑幅度也相对较高。

当然,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罪还是数罪,是罪重还是罪轻,仍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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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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