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让你不再混淆!】
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常见的刑事罪名,而民法典中也有民事欺诈的相关规定,两者在行为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然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你是否对此感到困惑,分不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为你解开这个困惑,让你客观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欺诈则是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以及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等方面。
二、案例解析: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重要性
【案例一】李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公司及陈某却拒绝支付货款。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破产,无能力支付货款,李某因此被骗取了货款。这个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因为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案例二】王某冒用他人名义与林某签订山场转让合同,以购买林某的山场并打算申请抵押贷款。王某在向林某支付部分转让款后,林某将山场过户到王某指定的他人名下,但因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导致王某迟迟未能支付剩余款项给林某。在林某多次催讨下,王某支付部分利息并出具还款计划给林某,并告知林某称山场正在办理抵押贷款,会尽快还清余款。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确实存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转让合同,且在山场过户后多次违反约定的失信行为且一直未付清转让款给林某,但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山场的故意,其想通过受让林某的山场后用于抵押贷款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王某没有逃避还款义务,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而不是合同诈骗。
三、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
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而合同欺诈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3.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可能携款潜逃或挥霍浪费;而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则承担民事责任。
四、总结:如何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1.增强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2.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
3.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纠纷的发生。
4.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并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是开展经济活动的公司或者个人的必修课。通过本文的解析,你是否对这两种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