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进行了界定,但现有的规定一是从正面对电子烟给出的定义,过于专业,从业者很难理解,且没有从反面说明哪些不是电子烟,所以仍然很难判断是否属于电子烟;二是电子烟本身是一个组件,由不同可单独制售的材料和原料组成,而现有的规定又将电子烟扩大到电子烟的组件(如烟弹、烟具),那对从业者而言,就产生了是不是电子烟的组件都属于电子烟的疑问?尤其是那些可单独制售的材料或原料又分别可能属于电子产品、五金制品、或化工产品、医药产品,并不等同于烟草专卖品。
因此,很多电子烟产品的从业者,对什么是电子烟仍然很模糊,尤其是在自己没有办理电子烟生产、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所制售的产品到底会不会被界定为是电子烟,进而面临着被处罚或者被作为犯罪打击的风险。 笔者认为,是不是电子烟,必须要结合现有的文件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是先根据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产品做整体判断是不是电子烟;其次是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判断是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子烟的组件或电子烟用生产原料。 首先结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的定义,即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这一定义是从功能和原理的角度界定电子烟,侧重于从整体上判断某些新型烟草制品或者类电子烟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按照国标的规定,所有能够产生气溶胶也就是能够产生雾化效果的产品均是电子烟。但要注意的是,国标没有将电子烟组件等同于电子烟,明确各种单独销售、可以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任何产品,是电子烟组件。 在根据国标判断是否属于电子烟时,应坚持形式和实质标准: 即先判断产品本身能否雾化产生气溶胶。电子烟之所以不同于传统卷烟,是因为传统卷烟是通过燃烧的方式产生固体状态的“烟,而电子烟是通过加热雾化的方式产生气体状态的“雾”(即气溶胶),因此,能否雾化产生气溶胶是电子烟最核心的特征,如果不能雾化产生气溶胶,那就不能称之为电子烟。 其次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对未成年人具有诱导性和是否危害身体健康。毋庸置疑的是,对电子烟进行监管,一方面是因为电子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电子烟独特的抽吸方式,极易对青少年产生诱导。《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因此,是否属于电子烟,更应该从规制电子烟的目的判断,即如果产品本身对未成年人不具有诱导性,以及不会危害身体健康,那就不是电子烟。 再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并没有对电子烟给出的定义,而是从电子烟产品的类型界定电子烟,即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具体包括了烟弹、烟具这两种电子烟组件,以及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四种产品。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生产电子烟的原料进行了规定,即要求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生产必须办理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市面上出现的电子烟产品也纳入电子烟范围,进一步将电子烟的部分组件以及生产电子烟的原料按照电子烟对待。因此,判断是不是电子烟,还应判断是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由于 《管理办法》是将部分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组件、电子烟用原料)视为电子烟,但部分电子烟产品不等同于电子烟,因此,判断是不是电子烟产品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限(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能限制于是烟具、烟弹、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四种(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只是包装形式的区别),在此之外的电子烟组件以及电子烟用原料,不应视为电子烟。 综上,是不是电子烟,应结合上述两个文件判断,电子烟国家标准所定义的电子烟,侧重于从整体上判断某些新型烟草制品或者类电子烟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而电子烟管理办法侧重于将现有的部分电子烟产品(包括部分组件和电子烟用原料)是否视为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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