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必然会涉案吗。的确,在绝大多数的,如果是企业涉案,那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般都会被牵连到案,但这只是普遍情况,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有机会被免于追责的。
首先我们要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单位犯罪。
并不是说只要涉案食品是单位生产的,或者涉案食品是由单位销售出来的,那就一定属于单位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关键要看的涉案的犯罪故意是否是在单位意志下产生的,涉案行为是否是在单位决策下所执行的。 简单来说就是,生产销售这些涉案的问题食品,就是公司让当事人干的,还是当事人瞒着该公司去干的。 这也是为什么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单位涉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牵连进去的原因,因为按照一般常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属于涉案单位的领导,属于决策层,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生产销售决策一般是由决策层作出的,起码是经过决策层同意的,这也是为什么只要是单位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会被首要追责的原因。 但也由此可推,如果这些涉案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并非是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实施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就不具备必然被追责的条件了。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并非单位的全体员工,我们接触过的案例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能不被追诉的,起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股东只是单纯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也仅仅是挂名法人,其并不参与公司企业的实际经营,也不过问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其将企业的实际经营的决策权委托给了第三人,那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认为这个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生产销售涉案问题食品的行为,是由被委托对涉案企业进行管理的那个第三人所作出的; 第二,所谓的股东并非是真正意义上公司老板,他只是把资金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出借给公司经营者,不过还贷的协议里注明了由公司的经营收益进行还贷; 第三,法定代表人确实是法定代表人,股东也确实是公司的股东,涉案的问题食品也确实是在涉案单位的生产线上生产出来的,或者说确实是从涉案单位销售出去的,但这些生产销售行为是下面的员工瞒着上级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对此并不知情。 结语
总的来说,如果单位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虽然有大概率会被牵涉入案,但这个身份却并非必然追责的理由,虽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运营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没有履行监管责任不代表存在犯罪故意,更不代表要对不知情的企业行为附上刑事责任,关键还是要立足于证据层面,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辩护空间,就看我们是否能在证据中挖掘出可以证明这些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涉案行为的不知情和没参与的有利证据,以及由此建立起对我方有利的辩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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