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视角对走私毒品案起诉书进行反驳及质疑
针对在案的走私毒品案起诉书,针对起诉书的指控逻辑,被追诉人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且不提出任何异议;可以坚持自己有罪,但对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有异议,这可谓罪名之辩、案件定性之辩;可以对罪名没有异议,但坚持在案量刑意见畸重,为此请求检察机关重新出具新的更轻量刑意见,这可谓量刑之辩。被追诉人还可以提出对部分事实不认可,对部分证据不认可的事实之辩或核心证据之辩等;若被追诉人对起诉书中的核心事实、核心证据及罪名等均都有异议,被追诉人可以采取全面抗争之诉,并采取下述措施进行维权或抗争式辩护。具体论述如下:
一、在庭前辩护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变更罪名等辩护意见
在起诉书正式被提交至法院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在案的起诉意见书内容,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如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起诉意见书中的核心事实、证据或罪名均有异议,可以在这个阶段写书面辩护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对辩方有利的新证据。我们办理的云南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我们就提交了要求对缉毒民警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再提交了建议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最后此案不起诉结案。实质上,被追诉人已获彻底无罪释放。
二、庭审阶段针对起诉书本身当庭发表简略辩护意见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之后,合议庭法官会向被告人进行当庭讯问,要求其当庭明确对起诉书的意见。被告人可以当庭对在案起诉书提出辩护意见或反驳意见,可以就事实、证据、罪名等方面发表意见,以打破检察机关指控的、早已成型固定的犯罪事实及所指控罪名。一般而言,被告人当庭对在案起诉书提出异议意见、反驳意见或辩护意见,应分点陈述自己的核心辩护观点,但不应作出详细说明或解释,应以正面立论为主,以论述核心辩护观点为主,具体辩护意见应留在法庭辩论阶段或质证时再详细论述。
三、提请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如果被追诉人认为侦控机关所搜集或获取的证据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适用或采信辩方排非申请的情形较为严格。
四、庭审中可对起诉书认定的核心犯罪事实及所采信的核心证据提出反驳意见
辩方可以当庭指出某些核心证据或核心犯罪事实与在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或者是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如:在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但辩方可以坚持有关被告人涉嫌迷奸他人的证据与其境外购毒的走私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关联性,或者是被告人与其同居女友之间发生的可能涉及性犯罪或违法性行为的核心案件事实与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或者是被告人涉案迷奸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起诉书不应以被告人存在性犯罪行为或迷奸情节作为其酌定从重处罚的根据。
五、对在案起诉书进行以攻为守式的反驳
辩护律师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可以简略陈述数点在案起诉书内含的指控逻辑谬误情形,可以当庭反驳起诉书在事实错误或采信证据错误的诸多谬误情形,还可以当庭指出在案起诉书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目的是“以攻为守”,设法彻底打乱公诉人的指控节奏及庭审思路,进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因此,如果被追诉人对起诉书中的事实、证据和罪名都有异议,最好在庭前、庭审中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可以提出适当的异议和辩护意见,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有冤情要大声说出来,这也是司法文明的充分表现,也是辩方敢于亮剑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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