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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案件缓刑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02

一、概述

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远远超出了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组织卖淫罪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获得缓刑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能为组织卖淫罪案件当事人争取适用缓刑。为此,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对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对适用缓刑的案例进行系统整理、归纳,总结了该类案件适用缓刑的辩点,供读者参考。

二、缓刑案例

2.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号:(2020)J****刑初1187号

基本案情:

行为人伙同他人在X市X区X地组织3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系“客服”人员,负责联系嫖客并对卖淫人员进行安排调度。

辩护要点:

行为人主要从事“客服”的辅助工作,其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小,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行为人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2行为人不参与涉黄会所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占股比例小、参与程度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案号:(2023)C****刑初260号

基本案情:

行为人伙同他人,先后招募7名女性从事卖淫,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依法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案发后,行为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辩护要点:

首先,行为人虽为公司股东,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只收取分红,其占股比例小、参与程度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其次,公安机关首次是以证人的方式传唤行为人接受询问。其后,公安机关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情况下,电话传唤行为人到案,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因此行为人应认定为自首。

最后,行为人主动退缴犯罪所得。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行为人属于从犯,并且具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行为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3行为人参与组织卖淫活动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不参与涉黄会所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系从犯。

案号:(2020)C****刑初140号

基本案情:

行为人于20XX年X月期间加入到他人开设的卖淫场所中,并与对方利润四六分成。行为人在涉黄会所中,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

 辩护要点:

 首先,行为人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只收取分红,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仅15天,获利较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其次,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行为人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总结

通过上述三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总结组织卖淫罪案件部分缓刑辩点如下:

1. 自首: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尤其应该注意行为人是否电话通知到案,若是,则应注意是否符合认定自首。

2. 从犯:行为人参与程度较低;参与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为一般参与者;不参与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占股比例较小;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 坦白: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退赃和预缴罚金,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 符合缓刑条件: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又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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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向斌
邓向斌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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