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五、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六、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七、强迫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在实践中触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相对较少,对该罪名的理论研究也相对不多。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毒品的种类不断更新,新型毒品的出现对传统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发出了严峻的挑战。吸毒方式的日新月异,在客观上增加了本罪各方面认定的难度。本文从强迫他人吸毒的概念入手,对其立法沿革、认定、追诉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简要总结,供律师同仁界参考引用。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法律明确将强迫他人吸毒罪规定为犯罪行为,是1990年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后直接将该罪名吸收进了刑法典,并将之规定在《刑法》第353条第2款:“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表现不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是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方式以实现他人主动吸毒的目的。所谓引诱和教唆他人吸毒都属于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欲望的行为。所谓欺骗他人吸毒,是指隐瞒真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将毒品夹在香烟中以敬烟为名让人吸毒;在食品、饮料中掺人毒品出售给他人食用等。强迫他人吸毒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吸毒。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公然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其吸食、注射毒品。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
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的既遂标志。虽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迫使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最终没有吸食、注射毒品,属于本罪的未遂。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强迫他人吸毒罪,如使用的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同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暴力程度过深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理论上将实施一种行为构成两种犯罪的,为想象竞合犯,处罚时应从一重罪处罚。
五、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七、强迫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五十二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三)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2005年4月25日)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三) 地方司法文件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27.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实际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罪名并列,不实行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8.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他人吸毒,导致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论吸毒人员是否产生毒瘾,均构成本罪的既遂;
(2)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视为被告人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3)引诱、教唆、欺骗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等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键词】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律师 强迫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强迫他人吸毒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写于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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