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不管杀人案、贩毒案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犯罪案件,都存在情节显著轻微之无罪情形,也都存在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的情节;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环节中,辩方应充分考虑被追诉人是否有重大立功、一般立功、自首或特殊自首、未遂、从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等诸多情节。须知诸多刑事案件被追诉人之所以获得不捕、不诉的释放效果,根源是案件证据链有问题,或者是被追诉人有诸多可酌情不诉或实质上无罪的情节!我们对被追诉人获不诉、不捕、宣告无罪的情形进行系统研究,这方面的案例实在太多了!以下,我们以图说法,分别阐述各种情形。
一、因存在重大立功或者立功而不起诉的情形
二、根据我国刑法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我们在对毒品案件的研究中,总结因情节显著轻微而获无罪的若干情形
三、案件属于未遂形态
四、因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而不起诉的情形
在刑法理论中,以上情形属于量刑情节,法院认为被追诉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鉴于以上情节,对被追诉人作出减轻、从轻的判决。实质上,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在毒辩实务中,刑辩律师也可以通过审查被追诉人是否具有以上情节,对于具备以上情节的案件,或者因证据链存在缺陷,或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可诉可不诉案件,可尽量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往往,毒辩实务中,刑事律师不能实现有效辩护不是因为案件本身不存在辩护空间,而是因为缺少察觉重大辩点的锐利眼光,而这一切必须是资深且专业的毒辩律师才能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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