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
主办: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
一个无罪的花样少年被错误判刑的悲惨故事
我是柯某径,今年19岁,我的身份证号是:440882199XXXXXXXXX,家住湛江市某镇某村某号,我家有我爸妈,我哥、我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五个兄妹和我70多岁的爷爷,我们家很穷,但大家都身体健康,关系也很好,我们日子过得还挺开心。
我原是广州市东风东路某号某大厦1楼的“大塘烧鹅”快餐店送餐的员工,快餐店在东峻广场的东边,我的宿舍在东峻广场的南边,我女朋友宿舍在东峻广场的西边,都只要走几分钟的路就到的,我们偶尔都会去东骏广场的荷里活东酒吧玩,
我和蔡某君走近去看的时候,保安问“他们是不是你朋友”,我说不是,保安说不是你们就走开点,我在那看到有一名伤者被抬上救护车了,还有一人在地上躺着,我就回宿舍了,我走时没找到蔡某军,后来回到宿舍我才知道他是先回宿舍了,我跟宿舍的人说看见有人被打伤躺在地下的事,大家也没说什么,然后大家就睡觉了。
我以为公安搞清楚了我很快就会出来的,没想到我在越秀看守所一关就是一年半,其间我还被问过很多次话,我都说我没有打架,也没看见谁打架,我只是送女朋友回来路过酒吧时看见有人被打了躺在地上,我把我知道的反复说了很多次,我说得都是实话,我让他们去查闭路录像,到处都那么多录像头,肯定拍到我没有打架,录像可以证明我是清白的,律师也帮我申请公安去调取录像,但公安说,我送我女朋友回去一路上和我们在报亭坐着的录像,只保存15天时间,对我有利的录像被他们说全都没有了,我不相信,我认为他们是故意说没了,不给我洗清我的清白!
当晚一起去过酒吧的其他朋友和同事也去了派出所做口供,蔡某君和我女朋友已经出庭为我作证,他们都证明我没有打架,特别蔡某君一直和我在一起,他已经很清楚地证明了我没有打架,开庭时看到了案发现场的录像,录像中可见:打架的人没有我,打架的人跑了以后我和蔡某君才来到现场。我和蔡某军两人都认出了围观录像中的彼此,我们认出彼此是一致的,我手上拿着一瓶水,送我女朋友的时候我们买了4瓶水,我的喝完了,录像里我手上拿的是我女朋友的水,我记得很清楚。律师把我那晚穿的衣服出示给法院了,也将蔡某军穿着那晚穿的衣服的生活照交了给法院。
特别重要的是:我和蔡某军说的,都和录像完全一致,也和其他证人说的完全一致,录像是大家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录像已经充分证明了我没有打架!相反,荷里活东的保安说我打架的情况,和录像完全不符!他们说我从对面的士多店冲过来打架,但录像里打架的人就是原来围在一起的那些人,根本没有人从对面冲过来打架,这点他们支支吾吾地也解释不清楚,录像证明了真相!说明那两保安说我打架是假的!
不知那两个保安为什么要这样说我,曾经有一次,宋某立喝多了在酒吧门口闹,我劝了宋某立还和那些保安说没事了,我又没有闹,我劝宋某立其实是帮了他们保安,2011年7月19号那天,就是这些保安和公安去抓我的,我跟他们没有仇,他们没有根据就这样乱说,冤枉我,我没有办法,我确实是清白的!我的律师把我没有打架的证据都讲得很清楚了,录像已经很客观地证明了我没有打架!
但是,在我被关了一年五个月的时候,接到了越秀法院判决判我一年半的罪!还判我赔偿两位伤者几十万!仅凭着那些保安指认我打架的证言,这些证言还是和录像是完全不相符的,没有任何的物证,判我一年半的罪!说我“伙同”卡1座原来那些人打架,但卡1座原来那些人仍未被抓起来,我和“卡1座”原来那些人不认识也没说过话,判决书也不说我是怎么“伙同”他们打架的,和我打架有什么目的,我的朋友同事都没有一个人参与打架,我去送女朋友回去了,我怎么就“伙同”几个佰生人打架呢?我不服!我没有打架,这世界还有没王法了?
我出生在退伍军人家庭,我们家都是遵纪守法的人,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家里虽然很穷我没钱读书,但我是一个勤劳肯干的人,在我很小的时候,因为帮家里收割稻谷,我被脱谷粒的打禾机打掉右手中手指和打伤无名指,现在被无辜卷进别人打架的事,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女朋友,我的家人为我痛苦流泪,我在看守所过着非人的生活,我的青春啊!我的荣誉啊!以后我怎么在社会上做人啊!我没有打,这样判我绝对是错误的!还有清白!!
在
我原来觉得法律是公平的,法院是公正的,我原以为我不会在看所守呆太久,等公安搞清楚了我就会出来的,可是,结果却是太让人失望了,我在看守所里想了很久,我要把我的故事写出来放到网上,请大家评评我是不是犯了罪啊!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