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章陈耀东涉嫌走私毒品案
三、裁判认定:
《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耀东 ,男,……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 [2005]17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毒品罪,于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耀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耀东辩称其不知道自己承运的货物为毒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有异议。
被告人陈耀东的辩护人认为陈耀东因不知所承运的是毒品,欠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及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托运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硝甲西泮
一、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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