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章陈耀东涉嫌走私毒品案
陈耀东是不幸的,他是当前司法体制残缺的牺牲品;陈耀东也是幸运的,在当前残酷的司法现实中,辩护律师帮他争取到了最低的刑期。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证据和技巧是制胜的关键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陈耀东,男,……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以运输毒品罪将被告人陈耀东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 年 3 月 30 日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同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5 年 5 月 11 日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耀东涉嫌走私毒品罪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3日 ,被告人陈耀东接台湾 XX 报关有限公司林某 (男,台湾人) 电话称有一箱货从大陆发往台湾,并留下发货人(情况不详,在逃)的电话。被告人陈耀东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留下其公司驻东莞XX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六时许,发货人将该货物送到永X公司驻东莞市 XX 镇办事点。2004年1月13日 ,陈耀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X镇带到广州并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用手袋放在货物周围进行伪装。 2004 年 1 月 14 日 ,陈耀东在XXXX机场委托XX XX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空运到台湾,报关名为手袋。2004年1月15日凌晨,XX市XX国际机场安检员对该货物(粉红色药片227,000片,净重37,455克 )进行X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物可疑。即向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俗称“迷奸丸,属于二类精神物品。随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 2004 年1月15日将被告人陈耀东抓获归案。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进行包装后非法邮寄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
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阅读量:241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