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涉嫌共同诈骗辩例(无罪)之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泰,男,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亚新,男,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某镇港口村井头园片65号。因本案于被羁押,同年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200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泰、欧亚新犯诈骗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人,应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小军
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
人民陪审员 陈德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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