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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入司法程序,特大地沟油案开庭激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8-29

 

首次进入司法程序,特大地沟油案开庭激辩

2012-08-29 来源:中国食用油网

特大“地沟油”案开庭激辩 国内首次进入司法程序,为今后相似案件审判奠定基础

去年,宁波宁海县警方发现一个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地沟油卖往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济南格林加工后再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袁某等人,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对外销售,性质恶劣。这是警方首次“全环节”破获的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将地沟油的生产及销售过程搬上台面,案件近日在宁波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成为国内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地沟油”案件。今天控辩双方继续当庭激辩。

被告翻供皆称“不知情”

作为本次“地沟油”案生产环节的第一被告,柳立国为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检方指控柳某,“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将餐厨废弃油经上述油脂加工厂或公司加工提炼而成且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柳某辩称,作为饲料用油,格林公司的产品无毒无害,至于其下家购买后作何用途,他并不知情,还强调“我生产的是饲料油,相对于格林公司的经营范围而言,这最多属于超范围经营,应由行政机构来处罚。”

主控方提出质疑:柳某在向上家收购原料油时会检测油品“酸价”,而这一检测程序只会出现在食用油生产过程中;在成品油销售阶段,格林公司的生产厂长鲁某曾应下家要求想办法去掉辣味,如果只是工业用油并不用去除辣味。对此,柳某仍反复辩称“都是应客户要求,以为对方不会用作食用油。”

辩称勾兑是“行业惯例”

作为本次“地沟油”案销售环节的核心人物,卜庆锋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而正是这两个公司使用非食用油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对外销售,检方指控卜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150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5亿元”.庭审中,卜某一度否认自己是惠康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声称在公司中没有股份,但经审判长质问核实,最终承认自己是公司幕后实际投资人,与其余两人共同商议任命了公司总经理。卜某坚称公司运营的事情他不管,和格林公司的财务往来也不清楚,更不知油脂“勾兑”的事,只知道柳某送来的是“四级豆油,没有毒”.

此外,惠康公司副经理和驾驶员还改装了3辆油罐车,在一些买油企业从车内提取油样进行质检时,利用改装设备暗中操作,蒙混过关。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兑”一事时均表示,是“行业惯例”,把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只要是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就没有问题。

 “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

本案是“地沟油”案在国内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此前的地沟油相关案件均为小店铺、小作坊式的不明销售,而这次案件从地沟油的掏捞到大规模的生产加工,都有确切证据。此次审判依据主要为《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则可判处死刑。在今年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也曾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几乎可以说是针对这起地沟油大案“量身定做”,对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定性及其他情况都做了详细规定。

遗憾的是,目前国家在地沟油处理上仍存在很大的司法盲区。就连地沟油认定,都因地沟油成分复杂,没有固定组成,始终无法找到特定指标,检测标准迟迟未能出炉。而目前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地沟油的生产过程做鉴定,即由剩菜剩饭等泔水提炼,由猪肉、猪内脏、猪皮提炼,反复使用的油炸食品用油这三大类方式生产的即为地沟油。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本案仍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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