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特大地沟油案观察
来源:丁金坤新浪博客
从纯法律技术角度看,合肥谷案是政治审判,而宁波地沟油案是道德审判,前者是基本内定的,后者是把无德者绳之以法。地沟油,如此恶心的东西出现,是商业道德的彻底堕落,是以超过人类道德底线的手段来赚钱。所以本案的辩护律师,也面临着多方考验,一方面是强大的舆论谴责地沟油压力,另一方面是自己内心对地沟油的厌恶,还有一方面则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职责所在。本次辩护,律师主要采取或明或暗的无罪辩护策略,但谁都知道,这样的案件要判无罪,是基本没可能的,律师们是期待通过激辩,澄清事实与准确适用法律而已。
在我看来,案件的核心争议应是对地沟油的检测。目前的技术,难以区分地沟油与普通油。对此,检察官的公诉策略是,声称地沟油的有毒有害、伪劣是不言而喻、毋庸质疑的,这是以社会常识为主的推理指控,而且得到公众的支持。而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本案指控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劣产品罪”,而非指控“生产销售地沟油罪”,因此必须进一步举出有毒有害、伪劣的证据,否则难以达到治罪的标准。是故,对地沟油的技术检测是相当必要的,如果检测技术不够成熟、检察标准也未明确,则应聘请专家出庭,阐明地沟油的特点与危害性,以科学指控。遗憾的是,本案的审判并没有围绕地沟油的实质危害为中心,而是以前期的加工行为以及后期的销售行为为中心,使得审判完毕后,各界对地沟油的概念以及具体危害,还是糊里糊涂,此亦可见法律适用的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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