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十大经典案例
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办案效果及历程、法治价值及影响力,经公平、公正、公开程序严格筛选,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2016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已诞生,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广州石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本所肖文彬、邓忠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此案当时面临着各种不利情形的“内外夹攻”。两位不搞关系、不惧压力,经过多次会见及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坚持认为本案系经济纠纷、以石某等人涉嫌诈骗他人200万股权证据不足为无罪辩护核心,三次提交律师意见书要求取保和撤案,最后在刑事拘留期30天内迫使公安取保放人。本案着重于证据和法律适用辩护,可为此后公司股权转让“诈骗”类案件提供参考。
经办律师:肖文彬、邓忠开
二、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本所黄坚明、梁栩境律师于2015年办理的香港居民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央视6.26国际禁毒日专门报道的毒品案件),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会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终获得采纳,吴某于37天内获不捕释放,并于2016年获撤销案件,以当事人“绝对无罪释放”结案。上述的央视6.26国际禁毒日专门报道的、最终能获得“撤销案件、绝对无罪释放”的毒品案件,无疑是本所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最经典案例之一。
经办律师:黄坚明、梁栩境
三、揭阳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
本所王思鲁律师、陈琦律师在李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介入,而且本案主犯吴某先前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犯十数个罪名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李某到案后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辩护难度极大。
王思鲁律师、陈琦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三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退查补充证据,力陈李某与吴某只是生意伙伴关系,且李某在非法采矿活动开始前已经退出矿场,没有参与非法采矿的活动而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由于李某没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中所必备的“危害性特征”,因此亦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发现了李某在非法采矿活动开始前已经退出矿场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最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办律师:王思鲁、陈琦
四、广州刘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
侦查阶段介入,在黄金37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提交详尽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刘某不予批捕,最终刘某得以释放。
经办律师:吴杰臻
五、河南郑州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在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出具《关于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无罪理由,后被检察机关采纳,未予批捕,陈某被取保释放。半年后,在没有出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同样的罪名将陈某羁押。辩护律师再度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详述陈某的无罪理由,并要求检察机关对陈某还款时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其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同时请检察机关对陈某提供的知情人进行调查,确认陈某借款后是否有和贺某洽谈协商还款的行为,公安机关两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主动释放陈某。
经办律师:谢政敏
六、广州增城肖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逮捕后辩护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详述肖某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为肖某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
经办律师:陈琦、刘彩凤
七、化州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林某与其邻居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其邻居聚众上门围攻,并且其邻居恶人先告状,向公安报案称林某持械故意伤害其家人。
林某被批准逮捕后,通过家属要求陈琦律师介入此案为其辩护。陈琦律师在会见林某后认为现场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林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为尽快了解证据故发函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陈琦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认为证据之间在事实细节上相互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得出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决定理由说明书全盘照抄辩护意见。
经办律师:陈琦、车冲
八、珠海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杨某是珠海某院校的校长,多年前曾按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但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夸大培训人数骗取补贴的情况。
我所王思鲁、陈琦律师在杨某被刑事羁押一个星期后介入,会见后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杨某获批准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主张杨某系自首,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诈骗金额等一系列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证据疑点,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杨某系自首,且涉案金额较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办律师:王思鲁、陈琦
九、广州朱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本所王思鲁律师与梁栩境律师合办的海关总署牵头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的“305”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为本案第一被告作无罪辩护。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王思鲁、梁栩境律师提出近百项质证意见,并撰写了近3万字的《质证意见书》,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纳侦查部门出具的、走私案件均需具有的《核定证明书》。第二次开庭,在对所补充的新证据作出有效质证后,此起涉案总金额高达60亿元,第一被告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第一被告人朱某犯两项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因有自首情节,最终数罪并罚执行11年有期徒刑。本案跨度3年,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时,被告人及家属均认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但在我们有效的辩护之下,本案被告人对结果表示满意,最终不提出上诉。
经办律师:王思鲁、梁栩境
十、广州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杨某系某集团公司下属XX分公司总经理,担任XX分公司总经理至2014年离职。2014年11月,XX集团公司报案称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接受报案的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以杨某涉嫌职务侵占将其刑事拘留。
本所李泽民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与杨某就职务侵占罪名、杨某与公司的关系,涉案财物的法律性质,杨某是否有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确立了本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律师参与了和公司的协商、谈判,更加全面细致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结合杨某妻子提供的书面材料,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关于杨某无罪的法律意见。
本案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经办律师: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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