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金律师办理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虽然最高法、最高检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呼吁,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但是利益导向让一些本属于民事权利人的相对人,选择“合适”的司法机进行控告,部分办案单位倾向性的立案、抓人,这种方式成为了这些相对人拿回钱财、搞倒对方的高效手段。
这几天看到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决,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了这样一段话,对我触动很大。
“刑法要谦抑,刑法应当是社会关系最后的防护网,对于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纠纷,则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而不一定都要动用刑罚,只有在民法的方式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
对于法律人来说,这样一段话似乎理所应当,我们甚至在诸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意见中,都会有类似的表达,去为当事人争取非罪的认定。但是在一个介乎十年以上刑期与无罪之间的案例中,当二审法院最终以此作为判决当事人无罪的主要理由之一时,这样的判决确实给人一种理想照进现实的愉悦。
最近办理了一起当事人被指控合同诈骗罪的案件,用很多法律同行的话来说,是“当然无罪、必须无罪”的案件。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2012年,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义务,先后投入几千万的公司资金和个人财产,公司也因此最终走到了破产程序。
公司破产,意味着公司仍有一部分纠纷没有解决,对方为了拿回这部分钱,一直在走刑事控告,一个案件在省内多个市县报过案,经司法机关审查后均不予立案,司法机关给出的回复均是属于经济纠纷,要求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事情已经过去十几年了,最近却立了案,当事人进了看守所。
作为辩护人,我们审查了诸多案件相关证据,我们坚持认为这是一起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至于无法执行,完全是因为涉案公司已经破产,当事人也再没有个人财产可以偿还,何况公司及当事人从未隐匿财产、逃避责任,也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才走到这一步。
时隔十多年的立案,让当事人和我们均不理解,是不同的办案机关对案件的理解有如此大的偏差,还是因为报案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办案机关的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是因为报案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我们在辩护时也一再提请办案机关注意,为何报案人在过往十年内,均未能提供相关的新证据,提请办案机关对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原案件事实。
我们仍愿意相信,是办案机关的认知偏差或是受到报案人的误导,否则就是明显的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必将以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底。
这起案件,让金律师联想到2021年办理的一起类似的诈骗罪案件。当然21年案件最终结果是好的,当事人37天内释放,取保候审满一年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最终结果的善意,本质是因为当事人本就不构成犯罪。融资做生意,因为前期亏损导致无法分红也无法还款,被对方找到某办案机关立了案、抓了人。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模糊,很多时候也是因为刑事案件逮捕之前,司法机关一般不具有错案责任所致,没有责任则少了风险,关你一个月没什么大不了。
但是这些当事人面临的不仅是错误羁押,同时面临着逮捕之后的责任使然,基于责任考量,最终当事人强行获罪的刑事风险。
这类案件的过程处理稍有不当,半推半就的搞个认罪认罚、判个缓刑,或是一条道走到黑,落个三五年甚至是十年八年的判罚,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案件越往后走越难、阻力越大,并不是每一个错判的案件都被纠正。
这类案件辩护、处理恰当的,30天、37天取保,最终撤案,或是走到检察院阶段搞成不起诉。对当事人来说,已经皆大欢喜,此时多数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根本难以真正去考虑被错误羁押的责任问题。
回过头来有人会说,欠债还钱本就应该,让他待几天没什么大不了,这种想法本质上是错误的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对等,不顾及当事人稀里糊涂获罪,被错诉、错判的风险。
所以相关司法机关、刑事政策、刑辩律师,一直都在呼吁杜绝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其根本原因应当是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一码归一码,不属于犯罪的,坚决不能逾越权限、思路、方式去解决纠纷。
这本就是对的,是真理,是法治,是保护每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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