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欺骗手段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是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二是侵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条文表述,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单位利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故意,且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
关于贷款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通过欺骗的手段,则并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骗取贷款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条文表述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诈骗数额较大才能符合入罪标准。
3.行为主体是否系个人,本罪非单位犯罪,若单位单独实施贷款诈骗,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是并不能说,只要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这里涉及了共犯的问题,即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该如何定罪量刑。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讨论,一是单位是主犯,个人是从犯,则应以单位的行为性质认定共同犯罪,即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个人是主犯,单位是从犯,则应以个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共同犯罪,即在共同犯罪中,单位同样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二)此罪与彼罪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
两罪都是诈骗型犯罪,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换言之,两罪之间的关系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电脑与电器的关系。也就是说贷款诈骗罪同样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但因为行为是在贷款过程中产生,故表现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两罪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两罪的区别较为明显:
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骗取贷款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3.主观方面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不存在其他目的。这也是导致两罪客体不同的主要原因。
4.犯罪既遂的类型不同。贷款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要求骗贷数额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情节犯,即要求行为人骗贷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即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条,贷款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二者的共同点是主观层面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区别之处在于:
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均是复杂客体。贷款诈骗罪的侵犯了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和贷款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作为单一的个体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而单位可以独立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在单位单独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由于单位无法单独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而申请贷款可以广泛的认定为签订合同的过程,因此单位在单独实施贷款诈骗,数额较大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贷款诈骗罪则是发生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高利转贷罪的客体为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从高利转贷罪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这也就意味着,高利转贷罪中的手段行为并不必须具有欺骗性质。而贷款诈骗罪则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手段。
3.犯罪主体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贷款诈骗罪中,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部分失效]
四、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五)2008年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二、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
(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征求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
对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单位涉嫌贷款诈骗的行为,应当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五、立案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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