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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如何从书证寻找有力辩点——从一起考官受贿案进行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16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存在取证难度大,多以言词证据定案的特点,办案人员在对涉嫌受贿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常以行贿人、受贿人的供述作为突破,在对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进行充分收集后,再寻找书证、电子证据等进行印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实践中,由于行贿人、受贿人等相关人员的供述、辩解、证言等常存在“雷同”、“高度一致”等特殊情况,因此辩护律师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调查时,往往无法找到切入的角度。

在此,笔者通过最近办理的一起学校人员“受贿”案件,介绍如何从书证角度分析切入,对在案所有证据进行全盘有效质证。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考官被控受贿案,控方指控:被告人在担任国家统一考试的监考人员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放任代考人员进入考场进行代考。本案在案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行贿人均被列为证人)、考试成绩单及合格率统计等书证。

本案涉及十年三百多次受贿行为,受贿行为均系通过被告人、证人回忆进行还原,并无任何银行流水记录,且除受贿人、证人外,并无任何人员目睹过犯罪过程的发生;在案共计有约400名涉及五间培训机构的考生考试成绩单,跨度10年。

控方入罪的逻辑系通过受贿人、证人的言辞证据,证明存在收受贿赂、放任代考的事实;后通过成绩单等书证,确认在犯罪行为持续期间,被告人对涉案学校的监考持续进行。

在办案本案过程中,笔者发现本案证据切入的角度较少,对证据的质证难度较大,原因如下:

1.尽管在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后其已全面翻供,但本案并无任何被告人关于其自行身为无罪的辩解材料;

2.从被告人作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看,行贿受贿次数对合、金额对合、发生时间对合,并无任何无法印证的地方;

3.案件跨度十年、涉及三百余次行贿受贿行为,相关人员记忆能力超强,但在审判机关不予决定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无法对此不合理的情形进行调查。

随后,笔者跳出供述、证言等证据,从书证入手,寻找突破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书证在本案中的特点、地位、作用

书证,具体在本案中指考试成绩单以及合格率统计表,相对于供述、证言等证据,具有客观、不易篡改的特点,在言辞证据高度雷同的情况下,书证可谓在案证据中的“一股清流”,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本案的核心情况。

同时,书证系联系本案供述、证言的纽带。在“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审判指导思想之下,对书证情况的认定,足以影响供述、证言的采信程度。更深一层,若书证反映了与口供、证言不同的核心事实,则可根据书证对口供、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强力质证。

二、将书证进行整理及归纳

在确认书证的核心地位、作用后,笔者着手对本案的书证进行整理、归纳。笔者根据涉案五间培训学校学员参加考试的情况,涉案犯罪行为持续的具体时间,以及具体考试过程中是否具有被告人签名等情况,将408份考试成绩单,制作表格如下:

上述表格中,左侧为涉案五间培训学校,上则为犯罪行为持续的年份,中间数字1-9为一月到九月,随后的0、1、2则为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其中填黑部分为具有被告人亲笔签名的考生成绩单。

将表格整理后,我们可以发现如下情况:

1.本案书证未全面收集,存在较多缺失的考试月份的书证;

2.从已收集的书证分析,存在大量不具有被告人签名的成绩单;

3.从签名角度分析,被告人进行监考的情况存在分散、不集中的特点;

4.在案最早的成绩单可追溯到2007年1月,最迟的直至2012年12月。

三、将书证对比供述、证言作具体分析

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系考虑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之一,故在对书证的情况有深入了解后,笔者开始对比供述、证言,寻找其中的不印证之处。

如前所述,本案供述、证言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故进行对比时,只需综合二者的核心之处进行分析。供述、证言关于本案的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1.被告人受贿的持续期间为2007年至2011年,2011年后被告人不担任考官,无职务之便利,故不存在受贿之事实;

2.每次受贿行为均发生在考试当日,考试次数=受贿次数;

3.证人表示监考工作大部分由被告人本人负责,其他在案的监考人员均系被告人副手。

根据上述三个核心内容,综合书证反映的情况,笔者发现了如下不相互印证之处:

首先,书证所反映的被告人进行监考的情况较少,并不存在所谓的主要负责的情况;

其次,被告人担任考官、进行监考的时间并非持续,而系存在连续的、长时间的不再监考岗位的情况,且2012年被告人仍在担任监考人员;

再次,被告人虽名为监考官,但并不等于实际前往了考场进行监考,并不能根据挂职身份推导其具有职务之便利的情况;

最后,在案的监考月份考生成绩单并不能覆盖所有受贿事项,大部分指控的受贿事项并无成绩单作为印证。

综上,由于供述、证言对本案的关键事实的展示,与书证等并不相互印证,且不相互印证之处涉及被告人职责、监考日期、监考持续时间等本案的关键事实,故笔者总结了多项针对供述、证言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并随着表格在庭上进行发表。

四、根据证据情况打击控方指控犯罪的逻辑链条

在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印证分析后,我们便可据此从事实角度入手,针对控方指控犯罪的逻辑链条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本案,控方以被告人具有职务便利、被告人及证人关于行贿受贿的时间和金额说明以及考试成绩单显示的考试时间等形成指控逻辑,认为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然而,在掌握了书证的情况后,我们便可对指控链条进行拆解:由于成绩单并未完整反映被告人监考情况,故本案在案证据对于被告人承担职务的情况未予明确;成绩单作为考试机构的考试情况凭证,客观且具有一定程度公示能力,其中并未反映被告人在被指控的受贿日期中均担任监考人员,供述、证言与之不印证,无法证明本案被告人实际具有职务之便利。据此,控方的指控逻辑在是否存在职务至便利、是否实际进行监考等情况上无法自圆其说,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控方的观点。

五、发散思维、搜集证据,还原事实情况

除关注在案证据外,笔者认为应据此发掘更多已搜集证据所忽略的事实,力求为被告人提供更为有力的辩护观点。

通过笔者列举的上述表格,可发现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整整一年时间内,被告人并未在任何考试成绩单上签名、确认。于是,笔者大胆推测:上述期间,被告人根本不担任监考人员。通过对成绩单签名的核实,在此期间系被告人同事对考试进行监考,随后搜集的新证据,亦证明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被告人的同事被授予监考员身份。

另外,通过表格亦可发现自2010年起,被告人监考的情况存在分散,不固定的现象。后笔者通过查询当地考试政策,发现在上述年份,因考试改革,故监考员数量、考场情况、监考任务分配等,均作了较大调整,实际上并不具有供述、证言所提到的代考的环境及空间。

在各类案件中书证大多情况均是数量最多、繁琐程度最高的证据之一,由于整理、研究的时间浩大,故书证常会被辩护律师所忽略。然而笔者认为,书证客观、不易篡改的特性,系案件事实的精确反映,对书证做有效、科学的整理、排列,能够让辩护律师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了解案件情况,而跳出原有的视角,往往便是新的、有力的辩护观点诞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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