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
金融刑事犯罪,是远离日常生活经验的法定犯,内幕交易罪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类罪下之个罪。在此类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辩护?笔者作为研习金融犯罪近二十年的专业刑事律师,为归纳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判规律,通过穷尽对《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该罪案例的搜索,同时,选择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搜索相关判决文书。
本要旨包括若干无罪规则,比如黄光裕案中被借用身份证用于开设银行账号和股票帐号的曹楚娟等79人。同时,包含免予刑事处罚、原指控罪名被撤销等多个出罪或免罚情形。今将相关裁判要旨整理如下,在包括微信公众号《刑匠》等平台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1.1身份证等被用于注册银行账号和股票账号构成犯罪吗?
1.2裁判摘要: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本案中,黄光裕等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曹楚娟等79人无罪。
1.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1.4相同判例:同一案件另一内幕交易犯罪中被借用身份证的龙某、王某等6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中被借用股票账户的刘如海、刘如兵、费忙珠、刘仁美等人。
2.1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用以购入涉案股票构成犯罪吗?
2.2裁判摘要:许伟铭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许伟铭构成犯罪并被另案处理。
2.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3.1代为公司上级下传交易指令购入股票构成犯罪吗?
3.2裁判摘要: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协助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直接或间接向杜薇、杜非、谢某等人代传交易指令等,借用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本案中,杜鹃、杜薇、杜非、谢某等人构成犯罪。
3.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4.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洽谈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4.2裁判摘要: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刘宝春牵线的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相对控股31.33%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法定重大事件;由十四所受让股权,拟成为第一大股东,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述事项均是法定的内幕信息。从时间上看,2009年3月6日的《合作框架》是内幕信息的第一次书面化,虽双方对洽谈重组方案有几易其稿、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所涉十四所受让国有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始终被保留,即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总思路从一开始即已确定。从知情范围看,自2009年3月6日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4月20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该内幕信息的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具有秘密性,完全符合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法定要求。从影响力看,因高淳陶瓷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在2009年5月22日复牌交易后,高淳陶瓷股票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因此,以上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5.1购入后长期持有并未抛售和获利的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吗?
5.2裁判摘要: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公平交易、公开交易的合法权益。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内幕交易犯罪性质的认定。
5.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公诉案件刑事辩护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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