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揭秘诈骗集团如何利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从事非法洗钱活动
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近段时间笔者不断接到这样的咨询:
咨询者:“杨律师啊,我的银行卡被公安冻结了,请问是怎么回事啊?”
杨律:“您是做什么业务的?”
咨询者:“我是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主要做USDT。”
杨律:“那应该是卡里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了,才被公安机关冻结的。”
咨询者:“可是我只是在平台卖币啊,我并没有帮别人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啊?”
……
来咨询的朋友基本都是前述一脸蒙圈的状态,在OTC平台老老实实搬砖赚点差价,银行卡就被糊里糊涂地冻结了,甚至还有朋友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话,可谓是人在路边走,锅从天上来。
这样的情况在近段时间非常普遍,自六月份开始,虚拟币场外市场就一直不太平,大面积的“冻卡潮”一波接一波。究其原因,是因为部分诈骗集团通过虚拟币场外交易平台入金,同时对诈骗资金进行洗白所致。
一、诈骗集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场外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的模式
根据笔者的研究整理,诈骗集团通过虚拟币场外市场进行洗钱的模式如下图所示:
诈骗集团通过虚拟货币OTC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的模式图
简单来说,诈骗集团通过OTC交易平台入金及洗钱有以下几个步骤:
1. 诈骗集团在OTC交易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商户,并使用诈骗集团发展的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将被害人注册为OTC交易平台的用户,或要求被害人自行在平台注册;
2. 诈骗集团在诈骗被害人财物时,首先使用被害人身份在OTC交易平台下单购买虚拟货币,通常是购买USDT,或要求被害人在平台自行下单购买USDT;平台完成订单匹配后,诈骗集团会要求被害人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支付购买USDT的款项,该款项由被害人账户转账至出售USDT的平台承兑商的银行卡内;
3. 转账完成后,承兑商出售的USDT由平台划拨至被害人的账户内,被害人再将这部分USDT交付给诈骗集团,实现诈骗款项的入金;
4. 至此,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经过OTC交易平台的USDT交易,由人民币转换为等值的虚拟货币并为诈骗集团非法占有;
5. 诈骗集团再通过其他交易渠道将已获取的USDT售出,并再次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诈骗款项的洗白。
这一入金及洗钱的模式,过程并不复杂,但却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诈骗集团选择虚拟货币作为洗钱的媒介,正是看中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及去中心化属性。通过正常的交易将法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再通过其他渠道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这一系列反复交易让诈骗的款项在正常的虚拟货币买卖的过程中,像变魔术一样被不知不觉地洗白,并且难以追踪。
二、诈骗被害人、场外交易平台及平台承兑商无形中沦为洗钱工具,成为诈骗犯罪的共同受害者
在上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过程真正的主导及获利者是躲在隐秘角落里的诈骗集团,而场外交易平台、平台承兑商及诈骗被害人都是诈骗集团用来实现入金及洗钱的工具。这其中,诈骗被害人被诈骗大量钱财,OTC交易平台因受牵连被公安机关调查,而承兑商则因为有诈骗款项流入而被公安机关大量冻结银行账户。
承兑商的工作,其实就是“搬砖”,也就是将其他平台收购的价格略低的虚拟货币放在OTC交易平台出售,赚取中间差价。由于OTC交易平台的交易机制,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都是由平台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匹配与撮合的,在交易匹配过程中,买卖双方完全不知道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即便在匹配完成后,交易双方也仅能够看到对方的姓名、银行卡号等交易信息。这一模式很像滴滴打车司机与乘客匹配的模式,是完全随机的。
正是这一交易匹配与撮合机制,间接导致了承兑商被大面积“冻卡”。由于交易对手完全是系统随机撮合的,承兑商既无法选择将持有的虚拟币卖给谁,也无法核实买方的身份信息,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是完全被动的。一旦匹配到了诈骗被害人的订单,在交易完成后,诈骗款项就不知不觉地进入了承兑商的银行账户(见示意图中“★”号标示的步骤),而承兑商对此是完全不知情的。一旦诈骗集团案发,公安机关会根据被害人的资金流向追溯,这也就是公安机关冻结承兑商银行卡的原因所在了。由于入金及洗钱的过程以承兑商与被害人的交易作为掩护并在不知不觉中完成,承兑商当然无法察觉这些异常,被冻卡时一脸蒙圈也就不足为奇了。
律师观点:“冻卡”是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打击犯罪的需要,但应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权益。
本律师认为,诈骗集团以USDT等虚拟货币作为媒介,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活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交易平台、承兑商及被害人都变成了洗钱的工具。这一过程中,除了诈骗被害人外,平台及承兑商同样是受害者。公安机关因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冻结与案件相关的银行卡是必要且必须的,但也应兼顾保护承兑商的合法权益。由于OTC交易匹配模式的随机性,承兑商是不可能与诈骗集团形成共谋并帮助其入金及洗钱的。承兑商从火币、OKEx等平台购买的虚拟货币都是公民合法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出售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的交易对价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应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一方面应当在查清案件情况后及时对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另一方面应避免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这也是司法对私权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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