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律师上周参加了一起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的一审开庭,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认为部分问题有必要以实务文章形式进行分析、探讨。近期办理的多起套路贷案件,由于每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借贷APP的操作流程大同小异,因此多个案件中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都涉及一个相同的问题:借贷APP在广告用语中“以利息低、下款快、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免审核”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借款人点击APP进行借款。
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人员通过借贷APP放款、收款,收取砍头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其宣传的“利息低、额度高、免审核”等情形,涉嫌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借款,虚构借款事实、隐瞒高息借款真相,因而符合套路贷案件的本质特征,成立诈骗罪。
针对该指控逻辑,我们当然不认同,之前开庭过程中,我们举过一个例子以便理解:超市对外广播宣传清仓甩卖,全场商品低至一折,消费者闻讯而来,环顾超市后发现商品基本都只打八折,并未像宣传的一样低至一折,这种情况下按照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是否应当认定超市老板存在不实宣传、诱导客户,当客户以实际八折的价格购买商品后,就应当认定超市老板涉嫌诈骗罪?
很显然这样的逻辑是难以成立的,究其根源,广告宣传的目的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但是并不能达到直接销售产品、处分财产的目的。以涉套路贷案件举例,我们提出:
针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以及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反复强调的,涉案公司用于吸引借款人的广告用语涉嫌诱导的问题,辩护人强调:不能将借款过程中任何形式的诱导,都认定为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而只有是直接导致借款人处分财产的欺骗行为,才是符合套路贷以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
首先,《起诉书》指控涉案人员:“以利息低、下款快、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免审核等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将该事实作为指控涉案人员成立套路贷犯罪、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之一,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也反复强调涉案广告用语涉嫌诱导问题。
但是辩护人强调,上述广告用语的目的是为了推销产品,吸引借款人下载“XX掌柜”等借款APP,但是该行为的直接结果只能是导致借款人下载APP,并进一步了解APP上实际可以操作的借款情况,并不能直接导致借款人处分财产。
本案中涉案人员是否成立套路贷犯罪,其核心是在借款人在签订欠款协议时(即在操作借款的第四步“点击确认借款时”),是否明确清楚借款金额是多少、实际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等核心事实。
因此本案的第一个问题是上述广告用语是否真的不属实?借款人在看到上述广告用语时主观上是如何认知的?借款人是否是第一次在APP上借款?是否会因为上述广告用语产生认识错误?这些内容需结合个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详细说理,本文暂不展开探讨。
第二个问题,即使认定“利息低、下款快、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免审核”等宣传手段存在诱导的情况,但该行为导致的结果也仅仅是使借款人下载APP,并按照APP上的指引进一步了解实际的借款情况,借款人充其量只是耗费了几分钟的时间,此时借款人并没有任何的财产处分行为和财产损失。
而只有当借款人操作到借款第四步“点击确认借款时”,才最终有涉及到财产的处分行为,但是根据本案中借款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借款人“点击确认借款时”,涉案平台明确告知要收取“服务费、手续费”(实质就是砍头息),借款人明确清楚涉案平台要收取砍头息的情况。
此时,涉案APP并没有自动、强行生成借条,如果借款人不同意APP上的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完全可以不点击确认借款,不借款自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不少借款人在看到APP明确告知的借款信息后,仍然点击确认借款,因此在作出财产处分行为时,借款人没有被骗。(以何种名义收费并非是争议核心,核心事实是借款人清楚的知道借条上的金额与到手金额不一致)
因此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可以归纳为:在涉案平台明确告知借款人到手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双方明确清楚、心知肚明的情况下,收取砍头息的行为是不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对于该核心争议问题,金律师之前多篇文章已详细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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