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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斯龙:职务犯罪辩护实战研究员、金融犯罪辩护刑匠团队核心成员
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罪名中,主体不仅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主体: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等,都可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贿赂类罪名。
因此,正确把握好不同主体分别可能会构成哪些贿赂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中,笔者选取出围绕单位的三个贿赂罪名,以及围绕利用影响力的两个贿赂罪名,从客观违法与主观归责两阶层,阐述哪些行为主体,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哪个罪名,并检索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两阶层体系分析及量刑标准一览表
笔者从客观违法与主观归责两阶层出发,逐一展开分析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具体如下: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亦或是一般主体,都有可能在一定情形下触犯贿赂犯罪。
总而言之,笔者围绕以上提及的五种罪名,从两阶层体系进行具体分析,初步提出了一些见解,希望能对读者有一定帮助。
附:贿赂类罪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析等汇编
单位行贿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立案标准
2.《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刑法条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说明,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等
3.《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贿犯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注释
单位受贿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立案标准
1.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受贿的各种形式
对单位行贿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立案标准
2.《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刑法条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说明,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等2
3.《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贿犯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注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定关系人”范围注释
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定关系人”范围注释
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行贿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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