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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2

申请人:张王宏,

申请事项: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刑事侦查卷宗(B2卷)》中证人邓某某、廖某证人证言及受害人曾某某、梁某某、崔某某等陈述笔录证据

理由与依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后于11月22日转至贵院,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家属黄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证人邓某某、廖某证人证言及受害人曾某某、梁某某陈述相关笔录记载的询问时间重叠、多人同室询问且部分询问民警同时在两份不同询问笔录上签名。

(一)2016年5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大队、某某区某某大队民警对证人邓某某、廖某及曾某某、梁某某等受害人进行询问,询问时间10:35-11:55、10:30——11:50、10:35-11:10、10:39-11:30,而且询问地点均为粤信广场1306室。由此可知询问时间、地点均重合,不能排除证人之间、受害人之间相互串通的可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予排除。

(二)民警吴某某于10:35-11:10、10:39-11:30同时在证人廖某、受害人曾某某的问话笔录上签字。

二、受害人崔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及所述犯罪不符

(一)《群众报警登记表》上,无接警单位盖章,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及来源,亦不能排除其系事后填写的可能;

(二)就其所载内容来看,其共投入4万元,前后收回回报共6.21万元,回报明显超过投入,不能证明其存在受害的事实。

(三)崔所述店长职务与嫌疑人李某某不符,亦缺乏相应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在2014年9、10月间担任香港芝缘控股集团的店长职务。

综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请求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此致

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张王宏律师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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