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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容鑫现等30人诉珠海市中津运输公司出租车营运牌照产权纠纷集团诉讼再审案

之再审判决书

(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它透过表象看实质,正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性质是名为租赁,实为转让,从而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本案以通过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形式提起再审,程序上当然合法然而,从实体上看,提起再审的理由和根据何在?令人纳闷!这其中是否掺杂人情、利益色彩?是否有非法律因素在其中作怪?本案审理的背后,是否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

(摘自《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注:因数十起案件为统一性质,仅收录容鑫现一案)

再审裁判认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1230作出的

2002X法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摘要

 

原审上诉人: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中津运输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容鑫现……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中津运输公司(下称中津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容鑫现因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525作出(2001)珠法经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2711作出(2002)珠法经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本院于200293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中津公司委托代理人涂X会、邱X敏、容鑫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再审终结。

经再审查明:1993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以(19935号文发布《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决定对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牌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中规定:原有的士和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淘汰的出租面包车的营运牌照,一律实行有偿使用。199374,中津公司与珠海市中津设备公司联合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广告,内容为两公司联合提供捷达出秀小汽车、连出租的士牌共39套,有意购用者,请速来联系,办完即止,并公布了两公司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1993年,中津公司与张某清(合同的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津公司将营运小汽车牌照出租给张某清(原号牌粤C15XXX,现号牌09XX),期限三十年,从1993812023731。期满后,张某清无条件将车牌照交回给中津公司。租金总额为45万元,其中车牌照费22万、车价款20.8万元;张某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分三年向中津公司付款(张某清已于1996824付清全部款项)。同年826,容鑫现从张某清处受让该出租车。同一天,中津公司收回与张某清的合同,与容鑫现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基本内容与前面的内容相一致,同样约定车牌照的租赁期限为30年,从1993812023731,租金数额45万元等内容。容鑫现除了负责车辆经营的所有费用外,还固定每月向中津公司缴纳管理费。1999818珠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X交字(1999110号文,要求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出租车主产权重新登记,为已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产权证。就此,中津公司与容鑫现对该出租车产权归属发生争执,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容鑫现遂向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示法院将该出租车牌照(牌号为09XX)产权确认归其所有。

原审审理期间查明,在珠海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交委的有关文件中,对出租小汽车牌照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达。珠海市人民政府1993120颁发的《珠海市营运不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将出租小汽车牌照称为“经营使用权指标及有关的营运七路牌等”,由市交委发给经营使用权人经营使用权人经营使用权证;1997917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定义为“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的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1999818珠海市交委发布的《关于办理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的通知》称出租小汽车牌照为“无形资产”、“有价凭证”,可以进入二级市场。对出租小汽车是否可以出租,没有作出规定。还查明,中津公司是于19937311021两次向政府部门交纳出租车辆牌照的有偿使用费,每付牌照154000元,其中有43套牌照是采用租赁形式,包括本案牌照在内,年限均为30年期限的高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

中津公司对本院二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期间,申请人中津公司与被申请人容鑫现均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申请人中津公司再审时提出其与容鑫现之间实为“买车租牌”关系,即该出租车车身是承租人容鑫现(原是由张某清购买)出资购买,亦可由承租人自由更换,但该出租车牌照则是由中津公司出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二者之间不是买卖关系。容鑫现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查,中津公司与容鑫现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说明部分规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1993] 5号文的精神,实行小汽车牌照有偿使用规定,中津公司根据容鑫现的需要和委托,将中津公司的营运小汽车牌照03/T2XXX出租给容鑫现,并由容鑫现承租使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车牌照只能一牌一车固定使用。为了统一管理,由容鑫现融资购置车辆,车辆入中津公司应户籍,由中津公司统一办旦购车领牌等手续。该合同第五条规定,合同期满时,车牌照、营运标志及有关证件归还中津公司,车辆及附属营运设备归容鑫现。第六条又规定中津公司在收到容鑫现的融资款后,负责购买捷达牌小汽车一台,交容鑫现营运使用。以后该车需淘汰营运或报废后,容鑫现再融资购置的车辆型号、号码另作补充记录。合同第十条第3项规定,承租人容鑫现将车牌转租他人,需要二年且必须取得中津公司的书面同意等。

本院再审认为,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不能脱离合同本身。从中津公司与姜X平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中津公司与容鑫现(原由张某清签订合同,后由容鑫现受让并取代张某清)之间“出租车牌照”是租用关系,是中津公司将上述出租车牌照出租给容鑫现使用。“出租车车身”是容鑫现出资并委托中津公司代为购买。因本案争议是出租车牌照产权即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照上述合同内容的约定,合同性质定位为租赁,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表现形式,亦符合所签合同的有关内容。虽然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带有一些非租赁合同内容所具有的特征,但并不足以否定上述合同属“租赁合同”的性质。原审判决对上述合同定性为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缺乏充分依据,再审时应予以纠正,再审确认上述出租车牌照产权归中津公司所有。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珠法经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00)珠X经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容鑫现要求确认09XX号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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