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剑敏:传销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传销犯罪,基于当事人的特殊性,与其他犯罪不同,所以在办理此类犯罪时需要特殊小心。传销犯罪分两类人:
一类是传销组织的真正领导者、组织者,此类人员极其聪明,能够建立一个传销组织的人,绝对是属于高智商犯罪的一种,不说别的,就说其设计这个传销的结构,传销资金的吸取,传销人员的激励等等,这些措施的完善,可并非一般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能做得到。传销结构的多线制、双线制等与传销资金的上传、传销媒体(电子币)等等必然高度契合才行。此类人对社会结构的认识非常清晰,思维极度敏捷。
另一类是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此类人与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不同,多数属“韭菜”,长期处于被洗脑状态,无法分辨是非,不了解社会运作的基本常识,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只服从传销组织的“权威”,质疑任何反对的意见,深陷传销组织“画饼”的幻想当中。基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本文针对这部分人的委托与会见,谈谈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注意事项。
一、委托手续要近亲属签名
犯罪嫌疑人从事传销活动到被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涉嫌犯罪时,严格来讲犯罪嫌疑人从事传销的时间相对比较长,发展的下线也不少。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传销犯罪大多数按下线人数多少来决定是否有必要侦查或逮捕。
对于长期从事传销的人来说除了传销组织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挣了钱外,大部分积极参与传销人员,不光没挣到钱,甚至有可能投入了全部家当。而其大部分家族成员对其所作所为已经深恶痛绝,侦查机关对他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有些家庭成员甚至乐见其成,笔者接触到了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他们直接说与其断绝关系,拒绝与律师的沟通。
此类人员聘请律师辩护的,有可能是其传销组织的同伴,有可能是所谓“传销志同道合”之伙伴。所以律师在接受聘请时,一定要核实其身份,签订刑事委托协议与委托手续时必须要求近亲属签名,确保委托手续符合规范。
二、与传销组织或组织的其他人员保持距离
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费可能是涉嫌传销组织出的,辩护律师即便知道也应当与该组织或组织的领导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跟他们讲不构成犯罪或者刑期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律观点,或者在取证上寻求他们的帮忙配合,切不可把案情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们,更不能把案卷或会见记录给他们看,或拍照传递。
三、会见前要考虑如何获取信任
基于全国看守所都把律师证原件扣在会见办理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见面后,并不能出具律师证,所以此类人员经长期洗脑,无法分辨真实的社会与自己幻想的“成就”,而且从事的传销工作,大多数人被灌输自己的传销组织从事的是“国家的秘密任务”,或者是“国家的重点工程”等等,要求高度保密等等,所以他们疑心很重,会对律师的身份产生怀疑。所以如何在一次会见就产生信任感,是律师会见此类人员必须要做好提前准备。
我们一般会带委托人的身份复印件,或者委托人手写的字迹,或者是委托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比较隐私的不为他人所知小事情,通过这些信息的交流,令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我们的确是其家人聘请的律师,增加第一次会见的信任度,确保迅速了解案情。
四、会见过程中不要轻易否定“传销组织”,以免出现逆反心理
传销组织分二种,一种是传销组织从建立到壮大,就是以传销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另一种是实体企业,被他人利用,以其畅销之商品为传销的媒介,进行拉人头、收入门费或团队报酬模式,扩大商品之功效,骗取财物。这二种中,第一种是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传销组织,第二种利用实体企业的,实体企业不知情,则不属于传销组织类型,法律需要制裁的只是利用实体企业实行传销行为的人,所以从这个角度,传销犯罪是否有法人为主体的犯罪,是值得讨论的一件事。
犯罪嫌疑人深度洗脑后,很难从幻想中走出来,律师如果不考虑感受,直接说其参与的组织是传销组织,也许犯罪嫌疑人在情感上无法接受,这时候双方建立的信任感可能会因此发生变化,进一步的交流存在障碍。
但是在开庭审,又必须告之律师的辩护策略,辩护策略中必然有传销组织的合法性与否的评价,如果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毫无准备听到律师否定传销组织的合法性,那么也可能是一个准备不足的风险。所以从侦查到审判这个过程,需要看情况,逐步向犯罪嫌疑人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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