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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06)1488号
被告人郭瑞哙,男,34岁,汉族,四川省XX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XX市越秀区XX镇XX村X组。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 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桂成波(自报名),男,31岁,汉族,四川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小超(自报名),男,2 7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2 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丁雪风(自报名),男,27岁,四川省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四川省。
被告人苏来峰(自报名),男,25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吕继超(自报名),曾用名:吕大宝,男,19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
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聚众斗殴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被告人吕继超及其兄长吕继超、朋友张世磊、朱雷、于健等人于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吕继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致人死亡,被告人吕继超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叶辉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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