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
辩方新证据举证清单
被告人:杨某
案由:集资诈骗
证据材料来源: 被告人杨某提供
一
【名称】
2011年1月19日孟某发送给被告人的邮件
【主要内容】
《K数贸港迎新春“大展览”促销政策》
【证明对象与事实】
1.证明客户用3.8万元、10万元购买的是“电子柜”15年的经营权,而签订的则是《租金意向书》,随后所签订的租金协议则是客户与商家进行签订的,每月租金亦应由商家而非K公司支付。故截至2011年1月19日,并不存在“K公司‘保底返租’”的事实。
2.“大展览”促销活动在2011年1月28日已截至,故随后K公司的相关活动均与“大展览”无任何关联。
二
【名称】
2011年2月13日孟某发送给被告人的邮件
【主要内容】
《某K电子采购交易中心招商方案—0212》
《销售政策问题—20110212》
《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
【证明对象与事实】
1.《某K电子采购交易中心招商方案—0212》以及《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证明K公司具有完善的销售方案并已在2011年2月11日签订了46份商家《承租意向确认书》,此时以3.8万元预定“电子柜”的客户数为39人。故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构……商家租赁情况火爆”的事实。
2.《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证明K公司的“保底返租”计划系于2011年2月12日才正式开始商讨,故在“大展览”促销活动中不存在K公司推行“保底返租”的事实。
三
【名称】
2010年12月22日王某发送给被告人的邮件
【主要内容】
《杨总报表12.20》
【证明对象与事实】
报表中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0日,K公司共欠被告人工资45万元。
四
【名称】
2011年4月9日王某发送给被告人的邮件
【主要内容】
《与杨总往来》
【证明对象与事实】
1.截至2011年3月份,K公司共欠被告人工资60万元;
2.截至2011年3月份,K公司的“应付杨总余额”为2534517.60元,即K公司尚欠被告人2534517.60元;
3.2011年1月30日,付费“黄总”以及“北京大能”的8万元、15万元均为涉及“电子柜”的相关费用,故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不继续投入开发”的事实。
五
【名称】
2010年12月3日张某发送给被告人的邮件
【主要内容】
《网上支付资料K》
【证明对象与事实】
1.《网上支付资料K》证明K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已成功申请腾讯财付通支付业务;并已申请支付宝支付业务。故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2010年8月以来……不继续投入开发以达到在线交易功能”的事实。
六
【名称】
2010年10月20日谢某发送给杨某的邮件
【主要内容】
《工作总结与计划—谢某》
《K网站》
【证明对象与事实】
谢某于2010年10月20日前已就K网站与京东商城的比较进行分析,证明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电子柜’尚不具有其宣传的线上线下交易条件”的事实。
七
【名称】
财付通企业版支付在线协议
【主要内容】
《财付通企业版支付在线协议》(2010年版本)
【证明对象与事实】
证明K公司具备财付通要求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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